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


平民〔2021〕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和《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温民助〔2019〕82号)文件要求,结合平阳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通知如下。

工作要求

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各乡镇负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协调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服务,切实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适度保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工作内容

(一)对象范围

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特困人员本人以及其法定义务人财产应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

(二)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住房救助和教育救助等。

1.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实行城乡同标,其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财政、县统计部门进行适时调整,并于当年7月1日起实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由乡镇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供养服务机构不得发放超过200元的零用钱。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2.照护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其中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在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其中重度失能的特困人员每月再增加200元)。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按照《平阳县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分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四个档次,具体由经认证评估机构评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由乡镇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按照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和分级护理标准开展服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发放给本人或支付给受委托提供照料服务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3.医疗费用标准。特困人员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执行;在公办医疗机构就医的集中供养对象,医疗费用经各类医疗保障制度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各乡镇集中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各乡镇要加强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鼓励特困人员到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并按照就近就医、逐级转诊原则,以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乡镇卫生院为首诊地,按照乡镇级、县级、市级、省级等顺序逐级上转(危重症患者除外),合理使用医疗费用补助资金,避免过度医疗等现象发生。

同时,特困人员丧葬费用按照文明节俭原则,不足部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三)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式分为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自行选择供养方式,原则上一年内不得随意变更。各乡镇要根据当地实际落实定点供养服务机构,并视特困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集中供养。完全、基本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应当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公办或“公建民营”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首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对未满16周岁需要集中供养的,应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其亲属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供供养服务并签署委托供养服务协议,也可采取“户院挂钩”的方式,落实其供养服务和管理,确保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县民政部门对收住全自理、半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和基本不能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每月分别给予100元、300元、500元的补助,资金从集中供养经费列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范管理

各乡镇要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范管理,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要加强信息化管理,规范使用浙江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数据录入质量,完善电子档案。要加强特困人员动态管理,每年至少复核一次。供养服务机构要做好内部管理,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特困人员教育引导,建立特困人员健康档案。特困人员应遵守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供养机构有关规章制度,其财产处置由供养人员与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商解决。

(二)明确主体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托底保障职能,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和工作经费专款专用,加强特困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财政、医保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审核、抽查复核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三)引导社会参与

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协助政府开展自理能力评估、对象排查、家境调查、经济状况核对、绩效评价等工作,为特困人员提供资源链接、照料护理、送医陪护、社会融入、心理疏导、定期照看、临终关怀等多元化的服务。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平阳县民政局               平阳县财政局

平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3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