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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0-2021-0001 平阳县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2021〕9号 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平阳县实际,现就平阳县养犬管理限养区的划定通告如下: 一、本县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以及县域行政辖区内城市化建设已基本覆盖、市政公用和城市服务设施已基本具备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平阳城市化管理区域划定方案核定范围)为限养区。 二、限养区内的单位不得饲养犬只(确因工作或护卫需要的,应配备相关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管理并进行登记)。 三、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一只犬;个人因导盲、导听、扶助等助残需要的,可以饲养必要数量的犬只及大型犬(登记时应当提供残疾人证和犬只相关专业训练证明)。 四、限养区域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平阳县区域内的犬只饲养管理按照《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平阳县限养区禁养的烈型犬、大型犬标准和种类 2.平阳城市化管理区域划定方案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平阳县限养区禁养的烈型犬、大型犬标准和种类 一、烈性犬 1.藏獒、2.拳师犬、3.爱尔兰猎狼犬、4.杜宾犬、5.斯塔福犬、6.比特斗牛梗犬、7.阿根廷杜高犬、8.巴西非勒犬、9.日本土佐犬、10.中亚牧羊犬、11.英国马士提夫犬、12.意大利卡斯罗犬、13.意大利纽波利顿犬、14.法国波尔多獒犬、15.德国牧羊犬、16.牛头梗、17.秋田犬、18.阿富汗猎犬、19.高加索山犬、20.凯利蓝梗犬、21.贝林顿梗犬、22.罗威纳犬、23.昆明狼犬、24.比利时牧羊犬、25.西班牙加纳利犬。 二、大型犬 体高(身高)超过60厘米(站立时从地面到肩胛骨最高点的距离)的犬只。 附件2: 平政〔2021〕9号 附件2. 平阳县城市化管理区域划定方案.docx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0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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