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农险办〔2020〕10号 关于印发《平阳县西红柿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4号)和省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的通知》(浙发改综体〔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特色农业产业西红柿种植及销售情况,为增强西红柿种植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经县相关部门前期充分调研论证,并多层次征求乡镇、西红柿种植户及专家意见,决定开展平阳县番薯种植保险试点,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平阳县西红柿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2.平阳县西红柿价格指数保险条款

          3.平阳县西红柿价格指数保险费率表


平阳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平阳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印发


附件1

平阳县西红柿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增强西红柿种植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促进我县西红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平阳实际,特制订平阳县西红柿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一、开发背景

平阳县是全国知名的西红柿生产基地之一,据农业部门统计,截至2019年底,全县西红柿种植面积达1万亩,年产值2亿多元,西红柿产业已成为平阳县农户增收的主要途径以及当地农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西红柿地头收购价格持续下跌,市场价格一度跌至无法覆盖采摘、运输的人工成本,造成了平阳县西红柿时段性滞销,部分农户损失惨重,迟栽的农户每亩亏本5000多元,据不完全统计,全县西红柿亏损近亿元以上。但对于保险西红柿市场价格低迷造成的农户损失,也未有相关救助补贴机制,“菜贱伤农”的问题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为缓解西红柿种植面临的市场风险,发挥农业保险的保障作用,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由县农险办牵头组织开展调研工作,通过座谈会、现场调查、走访询问等方式,详细地了解西红柿种植的主要风险、种植户对西红柿保险的需求点。同时,借鉴其它地区价格指数保险开办情况,创新保险保障机制,研究制定了平阳县西红柿价格指数保险试点方案。

二、西红柿种植特点及主要风险

平阳县处于沿海地区,台风发生较为频繁,由于本地西红柿产出季节主要在每年2月-4月的非台风季节,同时,本地西红柿均采用大棚设施种植,种植户的管理水平较高,对于台风、雨雪等自然风险以及作物疾病抵御能力较强。但近年来,随着平阳县西红柿种植规模不断扩大,同时,广西、云南等南方西红柿产区提前上市,农户面临的由市场供需结构改变导致的西红柿价格波动风险越来越大,因此,农户对西红柿价格保险也提出了较为强烈的保险需求,期盼西红柿价格指数保险能够尽早落地。

三、实施办法

平阳县西红柿价格指数保险的实施以平阳县西红柿价格指数保险条款为依据。

(一)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西红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西红柿”):

1.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 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

3.种植面积达5亩(含)以上,生产管理正常,有完整销售记录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或个人。

试点阶段要求种植规模50亩以上,对获省级放心菜园、瓯越鲜风生产示范基地、绿色科技示范基地和浙江省精品保险西红柿评选获奖者等,注重农产品安全管理、信用记录良好者优先列入保险试点。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保险西红柿在某个区间内市场实际平均批发价P0低于保险合同约定价P1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某个区间内市场实际平均批发价P0以中国农业信息网(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信息系统)http://pfscnew.agri.gov.cn对外公布的浙江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湖南省等五省西红柿地区平均批发价格为依据,上下浮动6%,最终由平阳县农业农村局确定并上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并在其网站发布,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为确保可持续经营,保险期间内市场平均批发价小于1.6元/公斤时,按照1.6元/公斤进行赔偿处理。

保险合同约定价P1根据保险西红柿历史价格数据,经平阳县农险办等各方协商确定为3.6元/公斤。

(三)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每年三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每批次保险西红柿的保险责任期间为半个月,即半个月作为一个理赔周期,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四)投保截止日期:每年12月31日前。

(五)保险金额:保险西红柿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西红柿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为10000元。各理赔周期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期限和保险西红柿上市量按一定的比例划分,如下表:

保险西红柿各理赔周期保险金额     单位:元/亩

日期

3月1日至15日

3月16日至31日

4月1日至15日

4月16日至30日

5月1日至15日

5月16日至31日

金额

1200

1800

2000

2000

1800

1200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六)保险费率:7%

(七)赔偿处理:保险西红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各理赔周期赔偿金额=各理赔周期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1- P0/ P1)

赔偿金额=∑各理赔周期赔偿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四、工作保障

(一)资金保障:试点阶段以1000亩为参保基数,西红柿单位保额10000元/亩,费率7%,预计保费总量为70万元。第一年试点,由市级财政、县级财政和农户共同承担保费,具体标准为:市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40%,农户负担30%。市财政承担21万元,县财政承担28万元,农户自己承担保费21万元。相关经费县财政已在2021年预算中落实。

(二)组织保障:平阳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做好前期统筹协调工作,并以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pfscnew.agri.gov.cn对外公布的浙江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湖南省等五省西红柿地区平均批发价格为依据,每个理赔周期发布市场实际平均批发价P0,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是否达到起赔条件是保险人是否赔偿的唯一条件,与实际损失可能有一定的误差,因此在前期承保时,加强宣传,理赔时公正协调,确保试点顺利推进。同时,各部门明确职责,认真积累经营数据,以便对试点方案进行不断调整完善。

(三)经营主体:保险经营主体按照财政采购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附件2


平阳县西红柿价格指数保险条款


总  则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西红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西红柿”):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

(三)种植面积达5亩(含)以上,生产管理正常,有完整销售记录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或个人。


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保险西红柿在某个区间内市场实际平均批发价P0低于保险合同约定价P1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某个区间内市场实际平均批发价P0以中国农业信息网(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信息系统)http://pfscnew.agri.gov.cn对外公布的浙江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湖南省等五省西红柿地区平均批发价格为依据,上下浮动6%,最终由平阳县农业农村局确定。

保险合同约定价P1根据保险西红柿历史价格数据,经平阳县农险办等各方协商确定为3.6元/公斤。

责任免除

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虚假销售记录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违规使用禁用农药,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保险西红柿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西红柿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为10000元。各理赔周期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期限和保险西红柿上市量按一定的比例划分,如下表:

保险西红柿各理赔周期保险金额     单位:元/亩

日期

3月1日至15日

3月16日至31日

4月1日至15日

4月16日至30日

5月1日至15日

5月16日至31日

金额

1200

1800

2000

2000

1800

1200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每年三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在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将价格及其他相关数据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当约定周期内平均市场批发价格低于保单约定价格时,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办理索赔手续。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西红柿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蔬菜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西红柿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保险西红柿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保险凭证、索赔申请书等资料。

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西红柿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西红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各理赔周期赔偿金额=各理赔周期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1- P0/ P1)

赔偿金额=∑各理赔周期赔偿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保险西红柿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附件3  

平阳县西红柿价格指数保险费率表


一、单位保险金额

保险西红柿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西红柿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为10000元。各理赔周期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期限和保险西红柿上市量按一定的比例划分,如下表:

保险西红柿各理赔周期保险金额      单位:元

日期

3月1日至15日

3月16日至31日

4月1日至15日

4月16日至30日

5月1日至15日

5月16日至31日

金额

1200

1800

2000

2000

1800

1200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二、保险费率  7%

三、费率浮动系数

赔付情况

费率调整系数

上一保单年度赔付率≤30%

0.9

连续两个保单年度赔付率≤30%

0.8

上一保单年度赔付率≥100%

1.1

连续两个保单年度赔付率≥100%

1.3

注:赔付率=(已决赔款+未决赔款)/已赚保费;

首年承保费率调整系数为1.0。

四、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单位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