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平阳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关于印发平阳县“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4月16日之前反馈至平阳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孙冰冰(社会发展科),联系电话:0577-63725398,邮箱:2365548252@qq.com。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4月6日

 

附件:

《关于印发平阳县“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发展人才需求,根据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的总体部署和《浙江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浙委〔2018〕75号)、《关于支持乡村人才振兴的实施意见》(浙委人办〔2019〕6号)、《高素质农民培训规范(试行)》农科(教育)函〔2019〕29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深入实施“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项目,提升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县“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为开展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而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县财政统筹用于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的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 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资金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规定,培训相关费用在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后拨付给培训机构。

第四条 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包括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高素质农民培训和学历教育(业余)培训等。

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以生产能手、经营能手、能工巧匠、乡村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为主,重点培训技术原理、新型工艺与设备等;选拔对象主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家庭农场主、种养殖专业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负责人、农家乐经营业主、来料加工和农产品经纪人、农产品电子商务和经营管理骨干等生产经营类, 具有制造业、加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方面特长或技能的农村劳动者,如电工、木工、建筑工、铁匠、泥匠、石匠等能工巧匠类,在农村文化、体育、就业、社会保障等领域提供服务的各类人才,包括乡村文体艺术人和乡村社会工作人等社会服务类。

高素质农民培训分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①生产经营型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者,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②专业技能型包括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③专业服务型包括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药兽药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产品电子商务、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村邮乐购”商超店主、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或其他成员、村级报账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重点培训政策法规、创业理念、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农产品质量安全、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等内容的公共课;以及水稻、水果、蔬菜、茶叶、中药材、畜禽养殖、“村邮乐购”、村级财务等农业方面的专业课。

第五条 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的对象为年龄在16-65周岁之间,特殊人才通过申请程序,可以放宽到70周岁。其中,农村实用人才、高素质农民培育对象要求是在当地从事农业生产、农村相关产业,不受户籍限制,有培训意愿的各类农村实用人才,优先选拔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培训, 参加省市组织的培训项目参训学员同一年度只能参加一次培训,县级农村实用人才知识更新培训参训学员同一年度可以参加3次以内(含3次)不同专业类型的培训;严格培训对象管理,避免公职人员参训。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根据培训内容确定不同培训补助标准。

(一)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是指对生产能手、经营能手、能工巧匠和乡村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各类农村实用人才开展职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素质提升培训,并重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家庭农场主、专业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负责人、农家乐经营业主、来料加工和农产品经纪人、农产品电子商务创办人和经营管理骨干、制造业、加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方面特长或技能的农村劳动者、农村文化、体育、就业、社会保障等领域提供服务的各类人才等农村实用人才的综合素质提升进行中短期培训。

1、培训时间:以短期班、中期班为主,一般为2-7天,具体时间由培训组织机构根据培训内容确定。

2、部级下达的“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依据《高素质农民培训规范(试行)》(农科(教育)函〔2019〕292号)单独编列计划,按照中央财政资金安排和资金项目管理要求实施培训。

3、省、市级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项目,按照省、市相关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4、县级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县内补助标准为不高于200元/天/人、县外补助标准为不高于400元/天/人,实用人才培训通过培训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再补助200元/人(含考核发证费)。

(二)学历教育(业余)培训:每位录取学员毕业后补助学费的50%,即补助金额=录取人数×学制×学费×50%,款项直接拨付至温州农民学院或学员。

(三)农民综合素质提升普及性培训项目、全县性或与其它单位联合等各种方式举办的各类临时性活动所需的培训项目,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资金申报、拨付

第七条 全部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凭开班证明、受训人员名册、受训对象身份证复印件、受培训人员签到表复印件、信息采集表、相关资格证书发放登记单、培训合同书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培办),经县农培办审核,按培训实绩确定补助人数及资金,验收确认后报县财政局拨款。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经费使用范围。培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学员食宿、场租、讲课费、教材资料、实训耗材、观摩考察、线上教学等培训相关支出。

第九条 各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档案管理,按班次建立规范完整的培训档案,包括文书文件、培训计划、教材教案、师资信息、学员档案、调查测评、考试考核、视频音频及其它需要保存的资料,及时完整地将学员培训信息录入“浙农云”《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县农培办备案备查。

第十条 县农培办要设立举报电话,会同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对发现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法加强对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县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平阳县“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 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财农〔2019〕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