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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5/2021-113325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平阳县人力社保局
生成日期 2021-06-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人社(2021)75号
其他信息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CPYD15-2021-0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温人社发〔2021〕29号)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一次性筹资标准

根据浙人社发〔2020〕61号、温人社发〔2021〕29号文件精神,2020年12月15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我县一次性筹资根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113146元/人,其中政府统筹的缴费补贴确定为75777元/人,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确定为37369元/人。

被征地农民年龄超过60周岁的,各年龄段的一次性筹资总额标准按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递减确定,其中平阳县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按年龄每增加1周岁,缴费标准降低3%,70周岁后不再降低。

今后一次性筹资总额、政府统筹的缴费补贴、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标准,将根据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同比例调整。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归集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由实施征地的部门或单位按征地当年的筹资标准缴入指定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按标准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缴入平阳县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政府统筹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和生活补贴等。

三、其余未及事项按温人社发〔2021〕29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1年7月4日起实施。


附件: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温人社发〔2021〕29号).pdf


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 阳 县 财 政 局

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平阳县税务局

2021年 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