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1-107423 主题分类 综合类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21-07-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登记号 CPYD01-2021-0006 有效性 废止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关于印发平阳县促进商贸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1〕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促进商贸企业发展政策》已经县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促进商贸企业发展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促进经济内循环文件精神,强化供需两端同向发力,着力构建现代流通体系,促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提质扩容,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行动方案(2018-2022年)的通知》(浙政发〔2018〕26号)、《温州市推进开放型经济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中共平阳县委 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惠企政策“直通车”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平委发〔2019〕70号)等精神,现制定平阳县促进商贸企业发展政策。

一、鼓励商贸企业上限纳统(首次上限奖励)。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管理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次年销售额(营业额)实现正增长的再给予2万元奖励。

二、鼓励商贸企业争创规模(首次达到规模奖励)。对限上批发企业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上,限上零售企业销售额首次达到 3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限上住餐企业营业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三、鼓励商贸企业持续发展。商贸企业首次达到规模后,次年如符合下列条件可享受规模企业年度同比增幅奖励和年度特殊贡献奖励。

(一)规模企业年度增幅奖励。

对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幅高于当年该行业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奖励。

1.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2.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住宿企业年营业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4.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规模企业年度特殊贡献奖励。

1.对年销售额2亿元(含)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同比增幅10%以上30%以下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销售额同比增幅30%(含)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

2.对年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同比增幅10%以上30%以下的,给予15万元奖励;年销售额同比增幅30%(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3.年营业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住宿企业,年营业额同比增幅10%以上30%以下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营业额同比增幅30%(含)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

4.年营业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餐饮企业,年营业额同比增幅10%以上30%以下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营业额同比增幅30%(含)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

四、鼓励大型实体商贸企业发展。对实体经营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超过3亿元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超过1亿元的住宿企业、年营业额超过2亿元的餐饮企业,给予土地、人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支持,并按企业具体情况予以一事一议。鼓励实体企业打造智慧商圈,对获评省级、市级智慧商圈项目,分别给予运营方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五、鼓励一、二产业企业成立产业联盟或剥离销售设立批零企业。对一、二产业成立产业联盟或企业自主实行工贸分离,设立批发零售企业并纳入限上管理的,前三个会计年度给予批发零售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的90%奖励,第四、五个会计年度给予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奖励。

六、鼓励商贸企业健康发展。对统计台账完善、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幅超15%的限上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和乡镇批零住餐业重点监测单位,给予5000元/年的奖励(未达完整年度的不予奖励),且各乡镇可按实际情况给予配套奖励。

七、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对经审批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我县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面积20平方以上),并经属地乡镇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智能回收箱给予0.5万元奖励。同家企业当年在我县每增加10个连锁回收点再奖励2万元;添置和更新废旧商品回收车辆(船)的,按实际购置额的30%给予奖励,且每辆(艘)最高不超过2万元;开展低价值可回收物兜底回收的,予以300元/吨的补助。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奖补项目。文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平阳县域范围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已享受县总部经济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个体经营户可参照享受本政策第一、二、三、六项条款。除本政策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励对象。

2.属地政府需要鼓励和扶持的项目,但未列入该办法所述专项资金补助、奖励范畴的,经县政府同意,按照“一事一议”进行补助或奖励。

3.关于资金申报拨付和兑现时间。企业申报时间为每年1-10月份,每个项目具体申报和兑现时间以相关职能部门通知为准。对涉及企业销售额(营业额)、增幅数据的奖励内容需经统计和商务部门联合审核。

4.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明确规定除外)。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5.本政策自2021年8月8日起施行。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