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瑞苍高速公路(龙丽温至甬台温 复线联络线)平阳段工程依法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4月30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平政发〔2021〕64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瑞苍高速公路(龙丽温至甬台温复线联络线)平阳段工程范围(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萧江段工程范围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平阳县萧江镇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瑞苍高速公路(龙丽温至甬台温复线联络线)平阳段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平政办〔2020〕116号)

六、签约期限: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七、被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公民应积极配合,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八、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县监委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附件:瑞苍高速公路(龙丽温至甬台温复线联络线)平阳段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苍高速公路(龙丽温至甬台温复线联络线)平阳段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为了确保瑞苍高速公路(龙丽温至甬台温复线联络线)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得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和《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委办〔2012〕179号)等文件,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瑞苍高速公路(龙丽温至甬台温复线联络线)平阳段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影响)和安置房建设所需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平阳县人民政府确定水头、萧江、腾蛟、麻步、凤卧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瑞苍高速公路(龙丽温至甬台温复线联络线)平阳段工程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本细则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三、集体土地征收和青苗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和青苗补偿按《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平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20〕12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属合法或可参照合法建筑(以下简称合法建筑)占用的集体土地,其合法建筑补偿、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已包含在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中。

四、房屋征收补偿的一般规定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件记载为准,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权属证件记载为准。未登记房屋以认定的面积为准。

(三)被征收的房屋前后余地(杂地、灰坦等)、简易棚用地、构筑物用地等,按各征收实施单位相关政策给予补偿。

五、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未登记或审批手续不完整的房屋,经认定后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1.1987年1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房屋。

2.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

(二)未登记的下列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予以确认是否给予补偿安置。

1.征收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具体以1998年航拍图为准),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如期腾空交房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2.征收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3.征收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具体以2006年航拍图为准),不予补偿安置,违法建筑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房屋重置成新标准给予一定的清障费,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4.2007年1月1日后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一律依法无条件拆除。

六、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市场评估价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腾空被征收房屋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货币补偿费。

(三)被征收人按规定领取货币补偿费后,不再享有产权调换的权利。

七、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根据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室内装饰,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二)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主房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4倍计算,被征收合法附属房按各征收实施单位相关政策执行;或者按其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价格按照各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安置房源安置办法执行。

(三)被征收人按就近的面积选择套型后,经项目所在村委会审核、报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多余的应安置面积可相互调剂整合成套。

(四)因安置房套型原因需增购的,增购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20平方米,其价格按照各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安置房源安置办法执行。

八、征收国有出让性质的房屋,在国有划拨性质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协议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标准给予补偿。

九、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一)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m2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安置房为十层及以下的,过渡期为24个月;安置房为十层以上高层的,过渡期为36个月。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24个月内交付统规自建项目的安置用地。统规统建项目逾期交付安置房或统规自建项目逾期交付安置用地的,逾期期间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逾期的,过渡期顺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过渡期为4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将房屋腾空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计算。

(二)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m2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两次;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一次。

十、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一)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依法实施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二)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时应结合室内装饰、水电配套和附属物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机构评定的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

评估机构要以户为单位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对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三)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资料。

十一、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一)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时移交房屋、土地权属证件及相关资料,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报有关部门注销。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或租赁关系的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自行处理抵押权或解除租赁关系后,方可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腾空移交房屋及占用的土地,其房屋以及附属物、构筑物、已作补偿的室内装饰物品等的处分权、拆除责任均属于征收实施单位。

十二、安置房建设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统一安置在本村拆除地块内或现有安置地内。安置房建设方式原则上为统规自建,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在统规统建房源内安置。统规自建项目资地平衡方案须经县住建局审核,具体按照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111号)规定执行。安置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房屋平面布置、层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均以规划部门审定的为准。

(二)水、电、讯、视等配套管线设施由征收实施单位安装至安置房户外,供被征收人自行报装。

(三)产权调换安置房定位统一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落实。

十三、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及占用土地后,合法房屋按每自然间(套)奖励10000元结算支付。

十四、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处置

本次征收范围内因违法建筑被依法拆除后形成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平阳县“三改一拆”范围内农村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政策处理办法》(平政办〔2013〕126号)文件规定,结合征收实施单位有关政策给予妥善解决。

十五、征收工业用房按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7〕161号)执行。

征收非工业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参照工业用房标准执行。

十六、征收学校、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特殊构筑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土地、房屋征收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类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迁移;迁移所需费用由各单位按照迁改方案编制施工预算,迁移工程完成并经第三方审价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给予支付。电力、通讯、广电、给排水等管线迁移用地补偿,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22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平政办〔2014〕128号)执行。新建的公共设施或者各类管线由原所有人自行建设。

十八、其他

(一)收回国有农用地(农林渔场),参照集体土地征收规定执行。

(二)工程建设涉及坟墓迁移的,原则上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就近集中迁移至生态公墓;自行安置的,按各征收实施单位相关政策给予补偿。

(三)工程建设涉及改路、改渠、改河等用地,按相应片区综合价给予征收补偿。

十九、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十、本细则由温州瑞苍高速平阳段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成新折旧标准

2.构筑物及其他补偿标准

3.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4.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损失补偿标准


公告(2021)第1号    关于对瑞苍高速公路(龙丽温至甬台温复线联络线)平阳段工程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doc

瑞苍高速公路(龙丽温至甬台温复线联络线)工程(萧江段)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红线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