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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平住建发〔2020〕49号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事业单位,各分局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7〕85号)和《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的通知》(平政办〔2018〕4号)要求,根据市公竞办《关于全面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公竞办2020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局机关各科室(单位)以局名义或代县政府名义拟制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业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各科室(单位)在拟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详见附件)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并向局法制科提交审查初步意见。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我局牵头实施的,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提出初步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属其他部门(单位)牵头实施的,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代县政府拟订、以县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承办科室(单位)提出初步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三、各科室(单位)拟制相关政策措施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需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咨询专家意见的,或认为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需要进行评估的,经分管领导同意,由相关科室(单位)组织进行相关工作。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各科室(单位)拟制相关政策措施并提交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初步意见,由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意见后报局法制科审查。法制科在合法性审查时,对相关政策措施公平审查一并进行审查。

五、各科室(单位)在提交合法性审查时,未提供公平竞争审查初步意见的,不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平住建发〔2018〕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3日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注:审查标准节选自《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


平住建发(2020)49号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