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机发〔2021〕3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1年7月28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切实做好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7月21日
浙江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补贴政策、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推动农机购置补贴领域数字化改革,进一步强化风险监测和预警分析,切实提高农民群众获得感、保护资金使用安全,为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省赋能助力。到2023年,补贴各类农机具15万台(套)以上,补贴受益农户10万户以上,推动农作物综合机械化率提高到75%以上。 (二)实施原则。坚持稳产保供,将粮油、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实现应补尽补,提升畜牧、渔业、菌果蔬茶等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突出重点,加大对丘陵山区机械化和小型化、轻量化农机具应用的支持力度,稳定提高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智能高效绿色环保机具补贴标准,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实施“退坡”处理;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力度,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农机产品,通过补贴政策引导推动创新产品质量标准建设;坚持数字赋能,鼓励北斗、5G、AI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农机装备融合,加大无人驾驶、自动感知、智能终端等数字化装备推广力度,提高农机补贴数字化管理能力,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中央补贴范围)从全国农机补贴范围中选取,共设14大类40小类142品目(附件1),重点保障农业稳产保供和主导产业机具需求,按年度将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除出补贴范围。 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省级补贴范围)从暂未列入中央补贴范围的产品中选取,共设1大类1小类10品目(附件2),重点保障特色产业和山区、丘陵、海岛等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需求。 中央和省级补贴范围可根据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农机新产品推广应用等需要按年度进行调整。 (二)补贴机具。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中央补贴范围内(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其中采信认证结果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认监委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省级补贴范围内,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 积极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和丘陵山区适用新机具开展农机专项鉴定。继续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积极开展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中央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具体办法另行通知。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并按规定设置具有唯一性的标志标识。 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参与投档的农机生产企业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业农村厅商省财政厅后另行公布)。粮食生产机械化薄弱环节、丘陵山区、浅海滩涂、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可适当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逐步降低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产品补贴额测算比例。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对水稻插秧机、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等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资金由省与县(市、区)共同承担,其中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由省财政承担60%,县(市、区)财政承担40%;财政转移支付二类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累加定额补贴机具范围可根据需要,按年度调整。 (三)补贴限额。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其中中央资金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资金个人不超过1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50万元。 四、补贴资金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定期调度各地资金使用进度,按需组织开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余缺调剂,防止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两年动态紧平衡。 鼓励各地根据当地农业和农机化发展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通过购置补贴、作业环节补贴、金融信贷支持等方式支持农机化发展,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省级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分别按《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的通知》(浙农机发〔2020〕1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6号)执行。 五、操作程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方式共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二)提交申请。购机者在购机行为完成后,凭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一卡通或银行卡(折)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鼓励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浙里办”移动端在线提交补贴申请。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后方可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县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核核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强化政策监管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4号)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道)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购机者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完成公示后将结算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四)结算兑付。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购机者兑付中央资金。实施省级累加补贴和省级补贴的机具,可在机具实际投入应用并完成一定作业量后再行兑付省级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导致当年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五)归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乡镇(街道)应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内部控制规程,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农机鉴定机构要提高鉴定能力建设,扩大鉴定范围,积极开展丘陵山区特色农业适用机具试验鉴定。深入落实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与当地自然资源、水利、林业、供销、电力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落实相关扶持项目和政策资金,合力推动农机化高质量发展。各地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重点用于政策宣传、信息公开、机具核验、绩效管理等方面支出。乡镇(街道)要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督促指导,重点开展监督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 (二)优化服务效能。各地要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加强部门协同沟通,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浙里办移动端、北斗智能终端等数字化技术手段,探索创新受理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数字化应用场景。鼓励各地通过集中受理、预约上门等方式,提供申请、核验、登记“一站式”线下服务,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有效落实补贴办理时限和机具核验要求。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严格信用管理和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风险预警、违规排查。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调低补贴额,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四)强化信息公开。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因地制宜加大对补贴政策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保障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将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向社会公开,不得公开购机者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隐私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本年度补贴受益信息(附件4)。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并抄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县(市、区)于每年12月底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2021-2023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 2.2021-2023年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 3.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方案 4. 县(市、区)20 年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受益信息汇总表 附件1 2021-2023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 (14大类40小类142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圆盘犁 1.1.3旋耕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1.6耕整机 1.1.7微耕机 1.1.8机耕船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铺膜机 1.2.6联合整地机 1.2.7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水稻直播机 2.1.8精量播种机 2.1.9整地施肥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营养钵压制机 2.2.3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2.4.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埋藤机 3.1.4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杆喷雾机 3.2.2风送喷雾机 3.2.3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果树修剪机 3.3.3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3果实收获机械 4.3.1果实捡拾机 4.4蔬菜收获机械 4.4.1果类蔬菜收获机 4.5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5.1采茶机 4.6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6.1油菜籽收获机 4.7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7.1薯类收获机 4.7.2甘蔗割铺机 4.8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8.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8.2搂草机 4.8.3打(压)捆机 4.8.4圆草捆包膜机 4.8.5青饲料收获机 4.9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9.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风筛清选机 5.2.2重力清选机 5.2.3窝眼清选机 5.2.4复式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果蔬加工机械 6.2.1水果分级机 6.2.2水果清洗机 6.2.3水果打蜡机 6.2.4蔬菜清洗机 6.3茶叶加工机械 6.3.1茶叶杀青机 6.3.2茶叶揉捻机 6.3.3茶叶炒(烘)干机 6.3.4茶叶筛选机 6.3.5茶叶理条机 6.4剥壳(去皮)机械 6.4.1干坚果脱壳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剪羊毛机 9.3.3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投饲机(含投饲无人船) 10.1.3网箱养殖设备 10.2水产捕捞机械 10.2.1绞纲机 10.2.2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废弃物料烘干机 11.1.2残膜回收机 11.1.3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4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6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7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设施农业设备 12.1温室大棚设备 12.1.1电动卷帘机 12.1.2热风炉 12.2食用菌生产设备 12.2.1蒸汽灭菌设备 12.2.2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3.动力机械 13.1拖拉机 13.1.1轮式拖拉机 13.1.2手扶拖拉机 13.1.3履带式拖拉机 14.其他机械 14.1养蜂设备 14.1.1养蜂平台 14.2其他机械 14.2.1驱动耙 14.2.2水帘降温设备 14.2.3热水加温系统 14.2.4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4.2.5旋耕播种机 14.2.6大米色选机 14.2.7杂粮色选机 14.2.8秸秆膨化机 14.2.9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4.2.10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4.2.11沼气发电机组 14.2.12有机肥加工设备 14.2.13茶叶输送机 14.2.14茶叶压扁机 14.2.15茶叶色选机 14.2.16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4.2.17果园作业平台 14.2.18果园轨道运输机 14.2.19秸秆收集机 14.2.20瓜果取籽机 14.2.21脱蓬(脯)机 14.2.22莲子剥壳去皮机 14.2.23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附件2 2021-2023年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 (共10品目) 1.金属粮仓 2.履带自走式耕作机 3.水平自动控制系统 4.食用菌料制备设备(混合机) 5.紫菜收割机 6.毛豆收获机 7.山核桃采打机 8.规模猪场巡检机器人 9.水田埋草器 10.贝类清洗筛选机
附件3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方案 一、补贴机具范围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机具范围从省级已公布专项鉴定大纲的产品中选取,重点聚焦绿色智能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经基层推荐、专家评议、审定公示等环节,确定装配式池塘跑道养鱼设施、食用菌料棒自动加工设备、自动施肥营养液调配装置等3个品目列入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机具范围,补贴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可根据需要按年调整。 二、产品条件 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建议,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已通过农机专项鉴定且信息完整准确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其中,属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产品,其上传至平台的信息还应包括推广鉴定大纲涵盖的全部内容。 (三)已在本省由鉴定机构实地检验,并出具试验报告,或取得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检测、鉴定、推广、科研等单位出具的实地试验验证报告,或经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进行适用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补贴实施 在全省实施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具体实施办法总体按照现行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资金规模。各县(市、区)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资金总量按不超过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20%安排。 (二)补贴标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补贴额确定和发布工作,补贴额按不超过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对于只有一家企业生产的,测算比例一般不超过25%。补贴额原则上不高于同类或相似补贴产品。 (三)严格监管。自愿参与补贴的产品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经销商管理、销售价格真实性、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进行书面承诺。对投档过程中出现超范围投送产品及投送品目、档次错误的,按违规行为处理。
附件4 县(市、区)20 年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受益信息汇总表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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