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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基层单位:

现将《平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28日

平阳县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全局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必须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迅速反应、科学处置,上下联动、信息公开”的原则。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平阳县环保局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相关要求由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应急现场指挥组(应急专家)总负责,各相关科室、单位具体落实。

局办公室负责应急管理后勤服务、内部科室(单位)协调、应急处置专家组建立与更新;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编制应急处置内控方案,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组织开展巡查排查和应急演练;环境监测站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其他相关科室、单位根据职能分工落实具体应急管理任务。

四、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以及各环保分局(所)应根据省市应急处置预案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对照预案制定内控方案,明确工作流程,落实具体科室、单位任务。

五、环境监察大队和各环保分局(所)应加强日常管理,经常性开展专项检查,确保重点企业制定环境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应急处理措施;要在汛期、台风登陆前后组织突击巡查,排查安全隐患。要及时梳理环境污染举报投诉案件,针对重复投诉、多人次投诉的重点案件,要通过回访等形式进行了解,严防出现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

六、环境监察人员要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加大环境安全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环境安全生产意识。

七、在处置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过程中,要在现场指挥组指挥下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协同相关部门划定警戒区域,控制事故现场;

(二)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并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

(三)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现场监测,分析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

(四)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作出恰当的初步认定;

(五)负责事故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六)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

(七)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八)统一发布环境污染信息,向上级报告污染动态。

八、处置环境污染事故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一)迅速报告。在发现或接到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要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向应急现场指挥组发出出动指令。对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二)快速出动。应急事项发生地的环保分局(所)要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出警人员(一般不得少于2人)应驾驶应急处置公务车辆,着制服(或环境应急反光背心),携带执法、检查等必要装备。应急现场指挥组(应急专家组)接到报告后,应指令有关人员携带污染事故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

(三)判明情况。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了解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属环境污染事故类的要掌握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现场指挥长要根据现场情况向局长提出明确的是否启动县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建议,并根据事态情况及时向县领导、上级环保部门领导报告情况。

(四)现场处置。参与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提出尽可能减少和降低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的建议,经现场指挥长批准后,配合实施。根据现场情况,建议警戒线范围,经现场指挥长批准后实施,禁止无关人员靠近。根据环保部门职能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以人为本。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必须确保处置人员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没有在第一时间报告,或者没有及时到达现场的;

(二)到达现场后不及时处置,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处置又不报告的;

(三)处理方式不当,引起事态扩大的;

(四)不积极配合,行动迟缓,推诿扯皮的;

(五)其他不利于处置应急事件的行为。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