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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平阳县纵横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等5所培训机构办学许可申请的批复


各学区,有关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浙江省教育厅等 12 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教规〔2020〕7 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材料审核与现场踏勘,同意平阳县纵横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等5所培训机构办学许可申请(详见附件)。

希望各培训机构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遵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为我县教育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特此批复。

附件:培训机构批复名单

平阳县教育局

2021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教〔2021〕52号关于同意平阳县纵横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等5所培训机构办学许可申请的批复.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