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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调整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自推行以来,对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但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我县现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相关优惠政策已不适合当前新形势的需要。为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次修正)等规定,特对我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明确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妥善做好政策调整前后各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线,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建立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社会政策相衔接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二、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主要由四部分内容组成:一是开展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包括农村独女户家庭养老保险补助、农村二女户家庭养老保险补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全额养老保险补助;二是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三是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四是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大意义,把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作为增强社会稳定、提高群众满意度的重要举措来抓,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

(二)加强协调联动。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及时向上级卫生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提供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对象名单,负责人群规模预测、政策宣传引导、村居计生员培训、服务内容优化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决算,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资金运行、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乡镇、社区要积极宣传,按照文件要求审查申请对象资格,及时提供奖励优惠政策对象名单,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落实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实行一年申报一次,集中上报。通过个人申请、村(居)评议和公示、乡镇审核录入等步骤,由县卫生计生局汇总上报省、市卫生计生委并提交县财政局。对于符合条件而当年未能及时上报的对象,不予补发当年度各项补助金。公益金、扶助金等收入不计入低保家庭或“五保户”收入。户改政策前的农业户口人员继续执行原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严格依托规定渠道直接发放各项资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对骗取上述奖励优惠政策或申请补助后有违法生育(收养)的,取消和追回已享受的奖励优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政策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附则

具体政策以附件1—4为准,自2017年9月20日起施行,原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平阳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助政策

 实施方案

2.平阳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

方案

3.平阳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4.平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7日


 

附件1

平阳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

补助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解决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困难,强化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根据省、市卫生计生委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助对象

(一)农村独女户家庭。

1.参保补助对象:平阳县范围内农村独女户家庭。

2.农村独女户家庭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的享受对象(以下均称参保补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县户籍,且为农业户口;

2)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

3)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女孩且该女孩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4)未满法定婚龄生育或已满法定婚龄生育6个月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后才能享受;

5)享受对象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6)夫妻双方均非国家机关、团体、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可选择一方申请享受农村独女户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享受农村独女户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的家庭不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二)农村二女户家庭。

1.参保补助对象:平阳县范围内农村二女户家庭。

2.农村二女户家庭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的享受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县户籍,且为农业户口;

2)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

3)无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行为;

4)只生育两个女孩(或合法收养女孩),且第二个女孩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或程序违法生育经行政处理后的;

5)享受对象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6)夫妻双方均非国家机关、团体、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可选择一方申请享受农村二女户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享受农村二女户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的家庭不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三)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养老保险补助。

1.参保补助对象:平阳县范围内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夫妻。

2.参保补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本县户籍;

2)意外丧失独生子女,不再生育或不再收养子女(子女出生日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

3)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单方符合单方享受);

4)符合养老保险条件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本人非国家机关、团体、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

(一)参保补助标准:农村独女户家庭每人每年补助1800元;农村二女户家庭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按照县人力社保局公布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二)参保补助年限:15年。

三、参保补助事项及说明

(一)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家庭。

1.参保补助对象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者任选其一),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凭缴费票据享受政府补助。若所选险种的缴费标准低于政府补助金额,则按实际参保金额给予补助。

2.参保补助对象在参保过程中未达到养老年龄中途死亡的,或者参保过程中户口发生转移的(迁出本县或农转非),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予以停发补助资金。

3.参保补助对象在此项政策实施前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包括个人参保对象和企业参保对象),达到规定年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后可纳入补助范围,已超过年龄的以申请时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4.参保补助对象达到养老年龄后养老金的领取和死亡后的政策处理,按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5.本政策实施后,符合补助条件但不参加养老保险的对象,视为自动放弃。

(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1.对于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对象,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愿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计生办申请并填写《平阳县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经审核确认后,本人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手续,保险费用由县财政按规定全额承担,逐年补助,连续补助15年(以县人力社保局规定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准,下同)。参保人员缴费款高于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其个人承担。

2.对于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达到规定年龄的对象,自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县卫生计生局按规定总金额的100%给予一次性补助,其剩余年限所需缴纳资金由县卫生计划生育局按当年规定标准给予逐年补助,直至缴满15年。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未缴满15年而中断的,现本人愿意继续参保,所需缴纳最低标准资金由县卫生计生局按规定全额承担,给予逐年补助,直至缴满15年。

3.对于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年龄未达到本文件规定的对象,待其达到规定年龄后,按照规定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助,直至补满15年。

4.对于超过县人力社保局规定的参保年龄不能参保的对象,按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最低缴费标准逐年给予补助,直至终老。

5.对于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符合县人力社保局规定的参保年龄的对象,愿意参保的,由县卫生计生局按规定全额承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连续缴纳15年;男年龄50周岁以下、女年龄45周岁以下的对象,不愿意参保的,按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缴费的最低标准,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开始逐年给予补助,连续补助15年;男年龄50周岁以上,女年龄45周岁以上的对象,不愿意参保的,按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缴费的最低标准,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逐年给予补助,直至终老。

6.已参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对象,不列入补助范围。

7.参保补助对象户口迁出本县或者死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及时持相关证明向县卫生计生局申报,户口迁移或死亡时间不到半年的,以半年结算,超过半年的,以全年结算,经核实后,从第二年开始予以停发补助资金、养老金。

8.政策调整后(2016年1月1日)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能享受此项补助政策。

四、工作程序

1.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本乡镇范围内积极宣传平阳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并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2.符合参保补助条件且达到规定年龄的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平阳县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死亡证明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村(居)委会。

3.村(居)民委员会依据本《实施方案》中关于参保补助条件的规定,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集体评议,确定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的对象名单,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上报申请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4.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格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张榜公示7日,同时设置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无异议后由乡镇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对参保补助对象的材料进行汇总、核查、建立个人信息档案,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享受对象输入平阳县利益导向系统。

5.参保补助对象于每年10月1日前将养老保险缴费票据送交当地乡镇卫生计生办,由乡镇卫生计生办对缴费票据进行审核,逾期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6.县卫生计生局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政府补助资金拨付到各乡镇,由乡镇发放给参保补助对象。

 

 

附件2

平阳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1〕68号)和《关于调整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教〔2012〕58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定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列为奖励扶助对象:

1.本人为本县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1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其最小子女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198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生育或程序违法生育经行政处理后的;

3.现存一个子女,或仅生育二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二)下列情况的不列为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6.政策调整后(2016年1月1日)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三)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4.本人已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的。

二、申报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在达到60周岁的上一年度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给村民委员会。

2.村民委员会评议。村民委员会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以及有关确认条件政策性解释等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集体评议,确定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上报申请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村张榜公示7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并在每年4月10日前将补助对象录入国家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于每年5月10日前将新增对象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报送县卫生计生局备案。

4.乡镇审核退出。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死亡、户口迁移、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收养或再生育的补助对象,要及时予以退出。明确对象之后,在每年4月10日之前把补助对象退出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并于每年5月10日前将最终确认退出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给县卫生计生局备案。

5.证件、材料的归档、保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材料要妥善保管,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收件和归还等手续。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及方式

(一)发放标准。

1.独女对象,按每人每年18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独子和仅生育二个女儿的对象,按每人每年960元和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3.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开始执行时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二)发放方式。

1.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采取一人一卡(存折)的方式,直接发给奖扶对象。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2.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县卫生计生局提供的奖扶对象名单和身份证号码,为每一个符合奖励扶助金的对象开设一个奖励扶助金个人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奖励扶助金直接划入每个对象的个人账户。

3.奖励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奖励扶助金存折(卡)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的,受委托人须凭本人身份证、奖励扶助对象身份证(或户口簿)、奖励扶助金存折(卡)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

 

附件3

平阳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等家庭的特殊困难,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1〕72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4〕28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县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根据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1〕72号)要求,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也纳入特别扶助。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二是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三是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但政策调整后(2016年1月1日)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能享受扶助政策。

二、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840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6000元扶助金,女方年满60周岁时增加到每人每年8400元,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年2400元的扶助金;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的扶助金;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年7200元的扶助金。

对象符合条件而以前未享受的,以申请之日为起点发放。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三、扶助对象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6.子女死亡的,提供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7.子女残疾的,提供《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及以上;

8.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证明;

9.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提供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10.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

11.丧偶的,提供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12.手术并发症的,提供县级以上并发症专家鉴定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四、扶助对象的确认原则

1.年龄的确认。以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果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生育和收养行为的确认。生育和收养子女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子女数的确认。按本人生育或者收养且存活的子女数计算。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曾生育过一个及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4.残疾等级的确认。以《残疾人证》注明的残疾等级为准。如果《残疾人证》未注明等级的,以县残联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为准。

五、扶助资格的确认程序

1.申请人在符合年龄条件的上一年度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

2.村(居)民委员会自收到扶助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审议意见。并将审议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名册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名册报送县卫生计生局。

4.县卫生计生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将初步确定的特别扶助对象名册发至乡镇人民政府,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扶助对象姓名、年龄、扶助类别、扶助金额,公示期限为7天。县卫生计生部门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5.如无异议,县卫生计生部门在每年4月10日前将扶助对象录入国家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将确认结果、所需资金情况及名册报省级和市级卫计委备案。

六、扶助资格的注销

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享受扶助金:

1.死亡的;

2.户口迁出本县的;

3.在境外定居的;

4.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5.独生子女康复的。

如发现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冒领或者骗领扶助金的,责令限期退回,并注销其扶助资格。

七、扶助资金的发放方式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原则上由现有奖励扶助金的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1.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采取一人一卡(存折)的方式,直接发给扶助对象。扶助金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2.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县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册和身份证号码,为每一个对象开设一个扶助金个人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扶助金划入每个对象的个人账户。

3.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扶助金存折(或卡)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委托他人领取时,须凭受托人身份证、扶助对象身份证(或户口簿)、扶助金存折(或卡)领取。

 

 

附件4  

平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帮助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加快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促进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旨在通过对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社会救助和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引导群众自觉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第三条  成立平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卫生计生局),负责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经费来源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对象

凡我县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生育家庭,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补助,对政策调整后(2016年1月1日)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公益金补助等政策。

(一)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的家庭;

(二)独生子女或二女户父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三)独生子女或二女户家庭成员发生重病的;

(四)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或基层计生工作者。

第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标准

(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其独生子女达5周岁以上意外死亡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

(二)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按照《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3000元—5000元的补助,其中一级补助5000元,二级补助4000元,三级补助3000元。

(三)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双方有辅助生育意愿的,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中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部分,按实际服务费用据实结算,夫妇累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

(四)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五)独生子女父母或二女户父母发生意外死亡,其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补助。

(六)农村居民自愿生育一个女孩,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当女孩满14周岁时,给予一次性1000元补助。

(七)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或基层计生工作者,酌情给予补助。

以上补助标准中,若意外伤残或死亡发生在本办法执行之前的,仍按原暂行办法标准执行。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家庭,可向所在村(社区)领取并填写《平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并附上有关部门或医疗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村(社区)初审、所在乡镇审核并公示后,报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九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补助的有关当事人或责任人,除追缴非法所得外,将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费,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