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 2021〕140号 各有关乡镇、各有关养老机构: 根据浙民福〔2017〕120号文件要求,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补助,养老机构综合保险参保33家,其中非营利性机构14家,按保额2/3补助,保额46894元,补助31263元;营利性机构15家,按保额1/3补助,保额36452元,补助12142元;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参保13家,按保额2/3补助,保额8679元,补助5786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参保246家,按保额2/3补助,保额91212元,补助61413元。共计补助110604元。此经费在“养老服务体系经费”中支出。 附件:1.2021年养老机构综合保险参保补助资金 2.2021年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参保补助资金 平阳县民政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1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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