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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平住建发〔2021〕119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各分局(所):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定》已经于8月30日经局班子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12日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诉讼

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提高本局广大干部职工的依法行政能力,增强法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温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平阳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本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

县司法局指定我局代为应诉的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局法制科协调相关科室(单位)做好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发生科室(单位)是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第一责任单位,应全力配合做好应诉工作。

第四条  局法制科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导行政诉讼发生科室(单位)按规定提交行政诉讼所需应诉材料;

(二)组织相关人员召开行政诉讼讨论会;

(三)必要时及时与人民法院进行协调;

(四)负责落实应诉代理律师;

(五)确定法制科参加专案应诉工作专班人员;

(六)做好其他与应诉有关工作。

第五条   法制科组织成立专案应诉工作专班;

专案应诉工作专班由科室(单位)分管(联系)领导、相关科室(单位)、法制科、律师组成;

科室(单位)分管(联系)领导联系专案应诉工作专班开展工作。

第六条  行政诉讼发生科室(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定专人承办应诉工作,确定参加应诉工作专班人员;

(二)及时提供应诉所需资料;

(三)配合法制科参与同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

(四)做好与相关职能单位的协调工作;

(五)做好其他与应诉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其它有关科室(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应诉工作。

第八条  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等应诉通知材料,由局办公室统一收文登记。局办公室收文后应立即报送局主要领导批示,同时通知局法制科提前做好应诉准备。

第九条  局法制科收到应诉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行政诉讼发生科室(单位)做好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发生科室(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指定专人配合局法制科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诉讼涉及的行政争议情况说明;

(二)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条件及履行程序的凭证。

第十条  涉及重大诉讼的,应组织集体讨论,讨论会由局领导、法制科、行政诉讼发生科室(单位)和代理律师等相关人员参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行政诉讼:

(一)案情复杂、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群体性事件(人数超五人以上)的;

(三)有可能引起行政赔偿的;

(四)经办人员明显存在重大失误的;

(五)经研判可能导致败诉的。

第十一条  在行政诉讼应诉期间,行政诉讼发生科室(单位)或局法制科发现被诉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及时提请局领导研究是否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由行政诉讼发生科室(单位)的分管局领导作为本局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为主,以非分管局领导轮流出庭应诉为辅。

行政诉讼发生科室(单位)应指派熟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下列案件,局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局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案情特别复杂、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局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时,案件发生科室(单位)分管领导及负责人需参加旁听。

第十三条  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纳入对各科室(单位)法治政府建设的考核范围,具体考核办法由局考绩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住建发(2021)119号关于印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