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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目的和必要性

为加强和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领作用,加大对我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我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取得实效。

二、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21〕49号)

2、《关于进一步推进平阳县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办〔2020〕80号)

3、《关于印发平阳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平住建〔2020〕53号)

三、主要内容

1、办法适用资金补助范围。

适用平阳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四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且提升高度大于等于四层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按照要求履行开工相关审查备案手续,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

2、财政资金补助标准。

钢架结构受力三面玻璃围护类型:每台补助15万元。

其他类型:每台补助7.5万元。

3、财政资金补助申请发放程序

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申请人在通过上年度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可向属地乡镇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由属地乡镇初审。初审后报属地住建分局(所)复核并汇总报送县住建局,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联合发文拨付补助资金发放给加装电梯申请人。

4、本办法自发文后一个月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止。

附件1:平住建(2021)90号(联合发文)关于调整《平阳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