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乡镇部门文件
索引号 001008003008008/2021-112053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平阳县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21-09-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发改〔2021〕89号
其他信息

关于印发《平阳县2021-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我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服务绿色生态文明城市发展,现将《平阳县2021-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1年9月29日

平阳县2021-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

为加快推进我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服务绿色生态文明城市发展,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等文件要求,为保持政策延续性和平稳性,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支持政策。

一、补助范围

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实施区域为温州市平阳县。

二、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产品。2021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县内建设运营且接入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服务平台”)的公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安装的个人充电桩。

(二)补贴对象。在县内登记注册的公用和共用充电设施投资主体,以及在县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且在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电力部门报装的自用充电桩。

(三)补贴标准。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已验收投入使用并接入市级服务平台的,按充电基础设施类型给予直流每千瓦 200 元、交流每千瓦 80 元分类补助;以充电基础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给予运营补贴 0.10 元/千瓦时;个人消费者建设自用充电桩给予一次性480元/桩的充电费补贴,个人充电桩补贴由供电部门统一代为申报,由电力部门以充值方式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三、其他推广鼓励措施

(一)加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力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牵头单位: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财政局)

(二)对县域范围内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新能源汽车停车实行当日首次3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牵头单位:各有关乡镇)

四、监督管理

(一)明确责任分工。平阳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牵头做好本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工作,牵头组织相关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和预算安排工作;其他单位根据职责,共同做好推广工作。

(二)规范资金使用。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申报主体,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补助资金申领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五、附则

(一)补贴资金拨付和兑现时间。申报时间和流程以具体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办理。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相关专项资金及县财政安排的资金。该政策不纳入产业政策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上限限制。

(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其中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免收当日首次3小时停车费措施从政策发布30日后开始实施。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成本等因素发生变化,我县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