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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1-109069 主题分类 电子政务,机关事务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21-09-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登记号 CPYD01-2021-0008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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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县级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1〕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平阳县县级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县级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结合省市县数字化改革工作部署和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是指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检、群团等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和招标的信息化项目,分为建设项目和运维项目两类。

(一)建设项目包括信息网络(含楼宇弱电智能化和机房)、数据中心、云平台、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新建、提升项目。按项目投资额分为重大建设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其中重大建设项目为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一般建设项目为投资额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二)运维项目是指为保障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信息基础设施和系统整体稳定运行提供可靠服务的项目。

第三条  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实用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联合统筹协调县级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前期工作,制订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制定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项目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负责公共类项目(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支撑平台、通用软件等)建设,为全县提供集约高效的基础性、通用性服务;牵头负责县级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查、建设及运维的监管与评估。

(三)县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信息化项目的需求提出、方案编制、预算编报、采购实施;负责提出本单位对公共服务的需求。

(四)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资金安排、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并指导县有关单位做好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县发改局负责200万元及以上的县级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六)网信、公安、审计、密码管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涉密县级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涉密县级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计划与资金安排

第六条  建立县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所有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均应在项目管理系统报批或者备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按照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县有关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提交下一年度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需求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审议通过,并报县长、常务副县长审定。

当年原则上不新增项目,因上级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新增的项目,应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提交项目资金需求及项目建设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审议通过,并报县长、常务副县长审定。

当年新增项目所需资金原则上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安排,确需在当年安排的资金应通过调整项目预算等方式在原预算安排内予以解决,对追加预算的项目,必须严格审核,实行一年一次性集中审批。

涉及数字化改革的特色项目,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县委改革办牵头召集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联合审查。

第八条  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重点安排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的项目,以及重大民生服务和数字化改革特色项目,优先支持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项目。

第九条  建设项目须具备清晰的业务应用场景,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应整体规划,不得将项目随意分期、化整为零、规避监管,对确需分期实施的项目,应当明确年度实施目标、内容及预算。

第三章  方案编制与技术审查

第十条  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技术审查制。技术审查流程如下:

(一)方案编制。对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县有关单位需按规范编制项目建设方案。

对其他工程中包含信息化建设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信息化部分的建设方案。

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原则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设计单位编写。一般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可由县有关单位自行组织编写。

(二)技术审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其中,一般建设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审查意见;重大建设项目应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会同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在收到最终方案15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管理,县有关单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项目赋码后,向县发改局申请项目立项审批。

第四章  采  购

第十二条  县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公示期间应同步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报备。对采购内容与立项批复、技术审查内容存在较大差异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可要求项目单位暂缓招标(采购)并对产生的差异进行书面说明。

县有关单位应在签订正式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等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报备。

第十三条  对已列入部门预算且满足自行采购条件的一般建设项目,县有关单位按照单位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采购,并及时将合同文本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实  施

第十四条  县有关单位承担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规定,遵循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原则,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安全保密分级保护要求,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加强信息安全和公民隐私保护。县有关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工程监理制,县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理,并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报备。

第十六条  县有关单位须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审查意见、立项批复实施项目建设。对建设目标不变,主要内容确需调整,资金调整数额控制在投资估算10%内且金额未超过50万元的,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县有关单位自行调整,同步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备案。

(一)根据国家、省、市、县工作部署,确需改变项目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优化完善的;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本单位信息化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变更或终止程序。

第十七条  项目因建设目标无法完全实现需要终止执行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终止执行。经核准同意后,县有关单位按民法典、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项目终止执行的有关手续。

第六章  验  收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验收分为初验和终验,运维项目可在运维期满后直接组织终验。

(一)初验。项目承建单位基本完成项目批复和合同约定内 容,具备试运行条件的,由县有关单位自行组织初验。项目通过初验,进入试运行。

(二)终验。终验遵循“整体立项,整体验收”的原则,一般建设项目和运维项目由县有关单位组织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会同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终验。涉密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验收还应符合保密有关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终验应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完成技术审查和立项批复意见、合同规定的所有建设内容;

2.项目已完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和测评(或风险评估),已完成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3.数据资源目录已在市公共数据平台数据资源目录系统完成注册,相关数据已实现向市公共数据平台归集;

4.项目验收资料齐全。

运维项目应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内容后方可组织终验。

终验通过后1个月内,县有关单位应将验收文档、所形成的设备、软件及数据资产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未经终验或终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按照合同约定不得支付后续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逾期,县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报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县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七章  运  行

第二十一条  县有关单位应形成项目运维工作量评估报告,作为后续申请运维经费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县有关单位应提高党政机关信息系统应用绩效,杜绝数据不共享、系统闲置、资源使用率不高等问题。

第二十三条  县有关单位应明确项目运维机构和负责人,建立健全密码应用安全、网络安全及日常巡检等管理制度和配套机制,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和数据共享应用。

第二十四条  因职能划转、上级要求及其他原因,造成系统停用或需要转移的,县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县财政局办理相关资产划转手续,并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进行备案。

第八章  监  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每年要对项目资源使用、系统运行、 业务协同、数据共享、信息安全和密码应用等方面开展应用自评,并对上一年度竣工投入运行的建设项目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县财政局对各单位的自评项目每年按10%的比例开展抽评,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县审计局依法加强对县级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县财政局加强对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的应用。对项目存在的应用绩效达不到预期要求、数据共享不充分、云资源利用效率低、系统闲置、运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原则上暂缓安排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

第九章  服务商和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县有关单位对各服务单位的服务品质、规范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县有关单位在项目采购时,应明确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三十条  建立县级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专家库,专家库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进行管理维护,定期组织专家开展培训,邀请专家参与项目调研,项目方案技术审查和验收专家按照专业领域随机抽取。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涉密县级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采购须严格遵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执行,并在启动实施前向县国家保密局报备。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200万元及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应通过县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报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和规范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县大数据管理中心承接本办法相关日常工作内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3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