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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农发〔2019〕175号关于平阳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县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动物产品与公共卫生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8〕43号)等规定,现就我县有关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抽样补助

因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抽样造成损失的,给予养殖场(户)适当补助,家禽(鸡、鸭、鹅、鸽等)每羽5元,家畜(猪、牛、羊等)每头30元。因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抽样造成死亡的,参照预防性扑杀补助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反应补助

因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接种导致畜禽发生应激反应的,给予养殖场(户)适当补助,家禽每羽1元,猪、羊每头20元,牛每头100元;因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接种导致家畜发生流产的,猪、羊每头100元,牛每头1000元;因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接种导致死亡的,参照预防性扑杀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三、动物疫病预防性扑杀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

(一)补助范围

1、动物疫病预防性扑杀。在本县范围内养殖和从县外合法引入养殖的动物,因发生动物疫病须采取预防性扑杀的。

2、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在本县范围内养殖和从外县合法引入养殖,因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接种、疫病监测采样、自然灾害、机械性等原因致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以及从县外合法调入进行交易因动物疫病死亡的动物,按规定程序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动物已获得中央政策保险理赔的,不再给予补助。

3、不予补助范围。(1)、拒绝接受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抽样和发生动物疫病而采取预防性扑杀、销毁的动物。(2)、非法进入本县,发生疫病死亡或经检疫不合格而销毁的动物。(3)、私自出售、宰食、乱扔乱丢病死动物,被有关部门查获、销毁的动物及其产品。

上述所称动物疫病包括:1、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非洲猪瘟等国家规定的一类疫病;2、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等国家要控制的二、三类疫病;3、农业部门根据动物疫情态势,确认对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危害的动物疫病。

(二)补助标准

因动物疫病预防性扑杀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造成的损失,县财政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含上级补助)。

1、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按《平阳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表》(附件1)补助。

2、动物疫病预防性扑杀按《平阳县动物疫病预防性扑杀补助标准表》(附件2)补助。

3、其他动物补助标准,参照相近动物种类的补助标准执行,并由县农业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共同商定。

四、补助程序

(一)现场勘验

1、病死动物就地无害化处理或运送至县畜牧业资源生态化利用服务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监督实施,并填写《平阳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3),附现场勘验处理记录等相关资料,报县农业部门审核。

2、动物疫病预防性扑杀由县农业部门派2名以上技术人员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并填写《平阳县动物疫病预防性扑杀处理审批表》(附件4),附现场勘验处理记录单等相关资料,报县农业部门审核。

3、因动物疫情监测抽样死亡或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死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现场勘验后填写《平阳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反应与死亡情况明细表》(附件5),附现场勘验处理记录单等相关资料,报县农业部门审核。

(二)实施预防性扑杀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还要提供《平阳县动物疫情测报初级报告单》(附件6),报县农业部门审核,审核意见必须由人员核实签字。

(三) 每季度结束后,县农业部门拟订补助文件草案,并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核实后,报县财政部门复核后,联合下达资金文件。

 

附件:

1. 平阳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表

2. 平阳县动物疫病预防性扑杀补助标准表

3. 平阳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4. 平阳县动物疫病预防性扑杀处理审批表

5. 平阳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反应与死亡情况明细表

6. 平阳县动物疫情测报初级报告单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平阳财政局

2019年10月8日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印发

平阳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有关事项通知附件(修改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