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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2〕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推进公职律师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公职律师发展,加快实现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全覆盖,充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促进党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 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65 号)、《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法办发〔2021〕3号)、《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浙司〔2021〕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公职律师制度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党政机关公职律师覆盖率,提升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我县法治政府建设、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26县标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全县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工作覆盖率于2022年底前、2023年底前、2024年底前、2025年底前分别达到50%、65%、80%、100%。 二、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公职律师是指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公职人员。 (一)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 3.任职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并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二)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 4.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5.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6.落实本单位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7.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日常管理和监督 (一)党政机关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公职律师进行律师年度考核,并报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二)党政机关要有效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支持公职律师从事法律事务。完善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程序,落实公职律师在重大决策中发挥法制审核把关作用,支持公职律师参加有关活动就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四、激励和保障措施 (一)优化人才培育模式。党政机关要大力引进配备法律人才,通过选调、招录已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公职人员,以及鼓励支持在职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方式,为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创造条件。 (二)提升奖励补助力度。公职律师(含正在申请人员)参加律师工作会议产生的差旅费、培训费以及律师协会会员费由所在单位予以报销。对本方案施行前已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千元;对本方案施行后首次申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申领人员已有一次性奖励政策的,按最优政策执行,不重复奖励补助,不溯及既往。享受政策奖励后,公职律师需在本县服务满5年,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得迁出或注销公职律师工作证,如有注销或变更到县外执业的,须退回已领取奖励资金。 (三)完善考核评优机制。为激励关爱表现突出的公职律师,每年度对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律师开展评优工作,公职律师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超过全县公职律师总人数的20%),各单位要在平时考核“好”等次和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评定中作为重要依据,进一步激发公职律师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重要依托。公职律师覆盖率也成为法治温州建设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各党委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公职律师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筹划,全面落实,积极抓好该项工作。 (二)强化统筹协调。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负责统筹法学专业人员招录及选调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统筹公职律师申报及评优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公职律师经费保障工作。围绕公职律师制度落实工作,各党政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时沟通协调公职律师制度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题,落实组织及经费保障。 (三)健全长效机制。公职律师制度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各党政部门要根据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公职律师常态化管理制度,拓展公职律师学习实践平台,确保公职律师工作深入有序开展。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群团组织的公职律师参照执行。 七、本方案实施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首次申领公职律师经费补助审批表 2.公职律师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审批表 附件1 首次申领公职律师经费补助审批表
注:申请人除此表外须另附公职律师工作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附件2 公职律师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审批表
注:申请人除该表外须另附个人先进事迹总结一份。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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