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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平罚〔2022〕40号温州市聚旺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平罚〔2022〕40号

温州市聚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大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BQ9QAC2W,住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旺厂村码头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2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鳌江镇旺厂村码头1号的温州市聚旺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砂石销售项目正在使用,使用过程中海砂露天堆放,安装的喷淋装置未使用,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2年9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5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的砂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3.2022年9月26日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2022年9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砂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平责改〔2022〕43号)1份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6.《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阳县环境管控单元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位于平阳县生态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建设项目未列入名录,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情况。

8.《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2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2〕4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2〕40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裁量起点和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和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