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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平罚〔2022〕41号平阳县煦景家庭农场行政处罚案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平罚〔2022〕41号

平阳县煦景家庭农场:

投资人曾清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85N7R3X(1/1),住所浙江省平阳县南雁镇雁山村。

你农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2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麻步镇兴民村桂山现场检查发现,你农场擅自将蚯蚓养殖留下的污泥倾倒于平阳县麻步镇兴民村桂山上,倾倒面积约为50平方米,现场未采取任何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农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2年8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4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农场擅自将蚯蚓养殖留下的污泥倾倒于平阳县麻步镇兴民村桂山上,倾倒面积为50平方米,现场未采取任何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3.2022年8月1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农场污泥倾倒点所在位置情况。

4.2022年8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3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农场已停止经营,农场污泥贮存点的污泥已清空的情况。

5.2022年8月2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农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农场污泥贮存点所在位置情况。

6.2022年8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农场的基本情况,擅自将蚯蚓养殖留下的污泥倾倒于平阳县麻步镇兴民村桂山上,现场未采取任何固体废物防治措施的情况。

7.《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平责改〔2022〕40号)1份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2年8月4日已经责令你农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8.2022年8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2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农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倾倒的污泥已清理的情况。

9.《温州锦恒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年产3500吨宠物食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和《关于温州锦恒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年产3500吨宠物食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和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农场倾倒的污泥来源和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情况。

10.《污泥处置合同》和《收款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农场处置倾倒点污泥的情况。

11.《证明》1份,证明你农场于2020年1月已停止蚯蚓养殖的情况。

12.《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阳县环境管控单元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农场污泥倾倒点位于平阳县生态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1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农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2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2〕41号)告知你农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你农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2〕41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2年8月4日已经责令你农场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农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裁量起点、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和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农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和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