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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9〕63号)、《关于支持平阳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浙科发农〔2021〕76号)等相关规定,我县拟实施补充工伤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公告所称平阳县补充工伤保险是由政府引导、用人单位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承办的商业性补充保险。投保人为用人单位,保险人为商业保险机构,被保险人为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职工。参保对象包含单位职工(需已参加工伤保险)、新业态从业人员、超龄就业人员等。 二、承保条件 承保补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补充工伤保险产品的公司。 (二)依法合规经营,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2022年二季度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在200%以上。 (三)承保后需在县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配备不少于5名工作人员承办平阳县补充工伤保险业务。 三、缴费和待遇标准 (一)缴费基本标准。补充工伤保险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补充工伤保险费率以用人单位所属工伤保险行业类型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伤保险费率。 (二)待遇标准。补充工伤保险自用人单位缴费成功后次日生效。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到职业伤害的,经确认后由商业保险机构在补充工伤保险责任范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待遇应包含停工留薪期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补偿金等。 四、理赔依据 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人员发生伤害事故的,符合工伤认定受理范围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以认定工伤决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承保公司不再另行认定和鉴定;不符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受理范围的,由承保公司确认是否属于因工职业伤害,鉴定标准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执行。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请于2022年11月2日前向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并提供资质、产品、方案等相关材料,完成备案后组织实施。 申报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吉祥路108号208办公室 联系人:温先生 联系电话:0577-59885135 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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