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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转播台: 为严肃劳动纪律,推进作风建设,提升队伍管理科学化水平,塑造县融媒体中心良好形象,经研究,决定印发《平阳县融媒体中心(平阳县广播电视台)考勤管理制度》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平阳县融媒体中心(平阳县广播电视台)考勤管理制度》 平阳县融媒体中心 2022年3月11日 附件: 平阳县融媒体中心(平阳县广播电视台)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队伍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推进作风建设,塑造单位良好形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结合平阳县融媒体中心(平阳县广播电视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台)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教育、监督、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工科具体负责日常考勤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考勤纪律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本中心(台)所有工作人员均须按照工作作息时间参加考勤(具体作息时间参照县政府规定执行),严格遵守上班签到、下班签退的上下班制度(各岗位工作人员考勤时间另行规定);节假日安排值班的工作人员按正常上下班时间进行打卡;经过批准的加班,工作人员按实际上下班进行签到签退,加班人员可根据加班时间申请调休(仅限于当月内有效),调休申请由管理人员根据审批程序及权限进行审批。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考勤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严禁工作人员擅离岗位。 一、公出(出差)管理 工作人员因参加会议、学习培训、采访、工作联系等公务外出,须事前报批。若因事务紧急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公出(出差)审批手续的,应于返回后7天内及时补办手续;如未及时补办手续的,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工作人员公出(出差)通过钉钉APP申请,1天(含)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5天(含)以内,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由主任(台长)审批。部门中层副职干部公出(出差)2天(含)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含)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由主任(台长)审批。部门中层正职干部公出(出差)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1天(含)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由主任(台长)审批。(注:公出事项若涉及财务报销的,可根据相关财务规定,使用《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进行报批。 二、事假管理 (一)事假审批程序与权限 工作人员因个人和家庭事务等原因申请事假,须事前通过钉钉APP报批,若因事务紧急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的,应于返回后7天内及时补办手续;如未及时补办手续的,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工作人员请假1天(含)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5天(含)以内,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由主任(台长)审批;一个月及以上,需通过党组讨论通过。部门中层副职干部请假2天(含)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含)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由主任(台长)审批。部门中层正职干部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1天(含)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由主任(台长)审批。审批手续可通过钉钉APP进行报批。 (二)事假待遇 经批准的事假(不足半天的事假按半天计算,满半天不足1天的事假按1天计算),当月累计1天(含)以内不扣除考勤奖,当月累计超过1天以上的,从第2天起,按50元/天计算扣除。请过事假当月无全勤奖。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规定: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 ÷21.75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三、病假管理 (一)病假审批程序与权限 工作人员因病治疗申请病假,须事前通过钉钉APP进行报批,由部门负责人签具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任(台长)审批。若遇到特殊情况(指急病、伤等)不能及时请假的,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否则不予受理)。请病假3天(含)以内,须持有社区医院证明;3天以上需持有县级(包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历或医药清单(去外地就医须凭医院转院证明);请病假1个月以上的,必须经病情鉴定定点医院先行病情鉴定后,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二)病假待遇 当月病假累计在3天(含)以内的,不扣除考勤奖;当月病假累计超过3天以上的,从第4天起,按20元/天计算扣除考勤奖。请过病假当月无全勤奖。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规定: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四、年休假管理 (一)年休假规定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特殊岗位除外)。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 9 号)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如当年享受年休假以后,疾病、事假假期超过以上四项,其中一项规定的,其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二)年休假审批程序与权限 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须事前在钉钉APP上进行报批(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报请年休假1天(含)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5天(含)以内,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由主任(台长)审批。部门中层干部2天(含)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含)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由主任(台长)审批。 (三)年休假待遇 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执行。请年假不扣除当月全勤奖。 五、产假管理 (一)产假假期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顺产可享受98天产假,难产则增加产假天数(其中剖宫术增加15天,助产术增加7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二)产假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病假有关规定执行。 (三)以上假期申请程序与权限参照公出病事假管理。 六、独生子女假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 规定: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七、婚假、探亲假、丧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申请程序与权限参照公出病事假管理。 八、注意事项 (一)工作人员请假批准后,要及时对本职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岗位必须有代理人,方可离岗或外出。 (二)工作人员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批准时间返回岗位的,须办理续假手续(按请假手续办理)。 (三)工作人员请假期满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办理销假手续,有特殊情况的须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说明。 第六条 考勤奖惩办法 每月提取200元工资作为月全勤奖,当月未出现任何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工者给予全勤奖;提取300元工资作为月考勤奖。 (一)迟到、早退 迟到、早退、缺卡1次扣20元;无特殊原因每月迟到、早退次数两者累计达到10次(含10次)以上的,予以口头效能告诫的机关效能责任追究。 (二)旷工 旷工每半天扣50元,当月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5天(含)以下的, 予以通报批评的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当月累计旷工5天以上10天(含)以下的,予以书面效能告诫的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当月累计旷工10天以上、当前累计旷工15天(含)以上的,予以停职检查的机关效能责任追究。旷工超过5天以上15天(含)以内的,从第6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可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已满,不按规定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得批准而逾期未到岗的; 3.未及时按规定补办公出及请假手续的; 4.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到位或无理拖延时间到新岗位工作的; 5.申请调动,未经批准或未办妥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6.申请事由与实际情况不符而获得批准公出、假期的; 7.公出、请假审批违反审批程序与权限被认定为无效的; 8.考勤系统记录认定达到旷工标准的。 (三)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管理人员口头效能告诫的机关效能责任追究: 1.违反审批程序与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的; 2.审批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而进行审批的; 3.部门出现未及时按规定补办公出及请假手续的而负有管理责任的。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政工科负责汇总每月的考勤情况,于次月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个月的考勤统计,如遇周末或节假日则顺延三个工作日。同时,根据统计结果依照相关规定做出处罚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任(台长)批准,抄告计财科执行, 并将处理结果予以通报。 第八条 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必须严肃对待,抓好管辖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的考勤工作。工作人员的考勤及抓落实情况作为个人年度考核和提拔任用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为一般情况下适用,特殊工作或紧急任务时,应服从工作需要。各类会议、活动管理参照本制度实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平阳县融媒体中心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考勤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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