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平罚〔2022〕42号 浙江混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巨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L19F21F,住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滨海新区电镀园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2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滨海新区电镀园区的浙江混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2021年3月至今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磨革粉尘的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3.2022年9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4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你公司2021年3月至今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磨革粉尘的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的情况。 4.2022年9月23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的情况。 5.2022年9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021年3月至今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磨革粉尘的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的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平责改〔2022〕50号)1份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2年9月27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7.2022年9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2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8.《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承包浙江业升电镀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和设备进行生产的情况。 9.《关于浙江业升电镀有限公司新增年电镀加工1000万台洗衣机离合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温环建〔2019〕037号)复印件1份、《浙江业升电镀有限公司新增年电镀加工1000万台洗衣机离合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复印件1份和《关于浙江业升电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阶段性(固废)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温环平验〔2020〕64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所承包浙江业升电镀有限公司的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10.《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阳县环境管控单元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位于平阳县生态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11.《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1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2〕4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2〕42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2年9月27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裁量起点和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玖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和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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