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平罚〔2022〕43号 温州市聚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大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BQ9QAC2W,住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旺厂村码头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2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旺厂村码头1号的温州市聚旺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砂子堆场未覆盖,喷淋设备未开启,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我局于2022年9月26向你公司送达《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平责改〔2022〕43号)。2022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实施复查,发现你公司砂子堆场未覆盖,喷淋设备未开启,现场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2年9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5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的砂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3.2022年9月29日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2022年9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砂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平责改〔2022〕53号)1份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于2022年9月29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情况。 6.2022年10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和2022年10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7.《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平罚〔2022〕40号)1份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已经对你公司2022年9月26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 8.《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平责改〔2022〕43号)1份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情况。 9.《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阳县环境管控单元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位于平阳县生态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建设项目未列入名录,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情况。 11.《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9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2〕4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2〕43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自2022年9月27日至2022年9月29日期间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原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元,计3日,经集体审议,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贰佰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和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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