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平罚〔2022〕44号 温州伟达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世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35022002X6,住所平阳县昆阳镇柳垟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2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昆阳镇柳垟村的温州伟达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预制混凝土梁板项目生产,厂区东侧的废水沉淀池废水满溢,废水经厂区东侧围墙下方孔洞最终排入西岸河,西岸河入水口经pH试纸检测废水呈碱性。现场对围墙下方孔洞取水样检测显示:pH值(无量纲)12.1,悬浮物123 mg/L;对厂区围墙外西岸河入水口取水样检测显示:pH值(无量纲)12.3,悬浮物295 mg/L;均未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的要求,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2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3.2022年9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15张和视频资料5份,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的预制混凝土梁板项目正在进行生产,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和现场取水样的情况。 4.2022年9月21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废水取样点的情况。 5.2022年9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和2022年10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和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6.2022年10月9日平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平环监(2022)水字第144号]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环境管理监测委托单》复印件1份、《执法检查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1份、《检测结果通知书》(温环平检通〔2022〕5号)1份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2年9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检测报告》[平环监(2022)水字第144号]并告知检测结果的情况。 7.《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平责改〔2022〕57号)1份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2年9月24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8.2022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2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9.《关于温州伟达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平环建〔2015〕190号)复印件1份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技改项目于2015年12月15日已经平阳县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复的情况。 10.《温州伟达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技改项目于2019年1月10日已经自主验收的情况。 11.《关于温州伟达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技改项目(噪声、固废)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平环验〔2019〕1007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技改项目(噪声、固废)于2019年2月13日已经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验收的情况。 12.《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3.《浙江省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采样资格的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7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2〕4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2〕44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2年9月24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裁量起点、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和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和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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