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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水头镇鹤溪片B-64-02-1地块建设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划设计变更 变更原因: 1、因施工图设计时增加了设备管道井及配电间占用了配套用房面积,因此变更单体一层隔墙使配套用房面积与审批总平指标一致。2、原设计住宅大厅面积算住宅面积,本次单独例住宅大厅面积指标,住宅部分增加管道井和配电间,住宅总面积不变。3、地上管井及电表间非住宅使用均单独列指标,占用商业用房,商业用房面积减小。4、底层非机动车库原设计面积不足,本次隔一部份商业用房并入非机动车库,使非机动车库面积与审批总平指标一致,商业面积减小。5、因施工图设计时单体飘窗下设计了实体墙现更改为百叶与审批方案一致。 变更内容:
1、施工图中1#楼3#楼底层物业用房被设备管道井占用后面积为243.87平方米,现将3#楼底层商业用房分隔11.13平方米并入物业用房面积,使物业用房面积合计255.0平方米,符合审批总平指标要求。 2、施工图中1#楼底层居家养老用房被配电间占用后面积为306.89平方米,现将1#楼底层商业用房分隔3.11平方米并入居家养老用房面积,使居家养老用房面积合计310.0平方米,符合审批总平指标要求。 3、施工图中2#楼底层体育健身用房被配电间占用后面积为76.33平方米,现将2#楼底层架空层分隔5.97平方米并入体育健身用房面积,使体育健身用房面积合计82.30平方米,符合审批总平指标要求。 4、施工图中6#楼底层垃圾收集屋被设备管道井占用后面积为58.26平方米,现将6#楼底层架空层分隔11.74平方米并入垃圾收集屋面积,使垃圾收集屋面积合计70.0平方米,符合审批总平指标要求。 5、底层非机动车库原设计面积不足,本次隔83.0平方商业用房并入非机动车库,使非机动车库面积与审批总平指标一致, 6、商业用房总减少123.5平方后为176.50平方,同时增加非住宅用地上管井17.24平方,住宅大厅92.84平方,电表间13.42平方。 7、施工图设计时单体飘窗下设计了实体墙现更改为百叶与审批方案一致。
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现对平阳县水头镇鹤溪片B-64-02-1地块建设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划设计向社会公告。相关人员及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向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公示日期:2022年11月18日至2022年11月28日(7个工作日);联系电话:58191237;联系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2号自然资源大楼301办公室。 附图如下:
原审查后1#楼内物业用房施工图:
原审查后3#楼内物业用房施工图:
变更后1#楼内物业用房施工图:
变更后3#楼内物业用房施工图:
原审查后1#楼内居家养老设施施工图:
变更后1#楼内居家养老设施施工图:
原审查后2#楼内体育健身用房施工图:
变更后2#楼内体育健身用房施工图:
原审查后6#楼内垃圾收集站施工图:
变更后6#楼内垃圾收集站施工图:
原审查后3#楼内非机动车库施工图:
变更后3#楼内非机动车库施工图:
原始审查后施工图飘窗节点图、立面图:
变更后施工图飘窗节点图、立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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