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基本信息公开  > 行政执法  > 行政监管

整改通知书(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财监督〔2022〕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局派检查组自2022年10月13日开始,对你单位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反馈如下,请按要求作出整改: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方面

1.报销不规范

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在报销不规范的情况,如2021年12月第122#凭证报销赴平博士交通费38,299.44元,根据凭证后附报销附件,报销人员清单中有8人为在读博士、有7人仅提供博士学生证未提供博士毕业证书、有1人仅提供硕士毕业证书。上述16人提供的博士证明资料不足。

上述情况不符合《关于印发<平阳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平委人办〔2021〕16号)第六条“……对于有意向来平就业并赴平考察的博士,交通费实行实报实销,住宿餐饮由县委人才办、县人力社保局统一安排,相关费用在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的规定。

2.报销附件不完善

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在费用报销附件不齐全的情况,如2021年6第63#凭证向西安中研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展位费45,882元,2021年12月第250#凭证,向平阳县高技能人才联谊会支付技能培训费299,500元,上述凭证后附附件仅为合同及增值税发票,未提供相关服务验收情况及现场照片。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3.差旅费未及时报销

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在差旅费未及时报销的情况,如2021年1月第13#凭证支付许某某差旅费882元,出差时间为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1月13日,报销时间为2021年1月12日。

上述情况不符合《平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平阳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平财行〔2017〕372号)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公务出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以及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各消费点的原始票据”的规定。

(二)会计核算方面

1.资产台账未及时处理报废盘亏资产

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产台账固定资产共526项,涉及固定资产数量2053个,根据2022年4月28日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结果,盘点实存固定资产共522项,盘点实存固定资产数量1968个。部分固定资产已账实不符,资产台账未及时处理。

上述事实不符合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的规定。

2.工程未及时转固

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平阳县人才交流中心人才交流市场大楼工程于2008年1月17日竣工,截至2022年9月,人才交流市场大楼已投入使用,平阳县人才交流中心仍将该工程挂账在建工程,未及时转固。

上述情况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十条“……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的规定。

3.工程款支出未取得发票

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平阳县人才交流中心于2005年12月至2007年1月向平阳县矿建公司支付人才交流市场大楼工程款2,550,000元,平阳县人才交流中心仅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收据未取得合规票据,截至2022年9月仍挂账预付账款-平阳县矿建公司2,550,000元。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4.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异常挂账未及时处理

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单位平阳县品志劳动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应付职工薪酬-机关事业单位等派遣员工2020年12月科目余额为141622.66元、2021年12月科目余额168,650.73元,该科目余额逐年增加未及时处理。

上述情况不符合《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财务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平政办〔2018〕44 号)第七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真实、合法凭据,及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三)其他方面

1.来平考察博士住宿餐饮未统一安排

来平考察博士住宿餐饮未统一安排。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8月向温州启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75,502元,凭证后附结算清单中列明全国博士平阳行服务费用包括住宿费13,448元,餐费22,549元。

上述情况不符合《关于印发<平阳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平委人办〔2021〕16号)第六条“……对于有意向来平就业并赴平考察的博士,交通费实行实报实销,住宿餐饮由县委人才办、县人力社保局统一安排,相关费用在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的规定。

2.往来款长期挂账

(1)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在应付款项长期挂账的情况,如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48,161.77元,应缴财政款-应缴专户款-11,788.68元,其他应付款-代扣养老保险费3,513.95元,其他应付款-代扣公务员医疗-10,459.58元,其他应付款-代扣医疗救助保-6,985.96元,其他应付款-代扣失业保险费-8,379.18元,其他应付款-代扣社保清算款90,634.76元,上述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处理。

(2)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单位平阳县品志劳动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3,463,400.82元,其中昌泰员工个人代扣款1,121.12元,人保局员工个人代扣款-8,549.01元,通用工个人代扣款1,662.43元,其他账户51,953.36元,上述款项长期挂账未处理(账龄三年以上)。

上述情况不符合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3.使用一般户进行资金结算

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单位平阳县品志劳动保障服务公司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另开立了两个一般存款账户,分别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昆阳支行和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仓支行。截至2021年12月31日,账户余额分别为249,003.46元和7,240,045.86元,公司主要经济业务发生的资金在一般存款账户进行结算。

上述情况不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第十二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整改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请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所查出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我局。

本通知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15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附有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平阳县财政局财政监督局,联系电话:63****28。

平阳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