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21〕65 号)、《温州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施方案》(温税发〔2022〕4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范围 本县内的下列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1.具有本县户籍或取得本地居住证的居民; 2.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册学生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3.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学校、幼儿园应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协同所在乡镇做好在校(园)学生儿童参保的宣传工作。 二、筹资标准 2023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590元/人(含大病保险),其中各级财政补助1070元/人,个人缴纳520元/人。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困境儿童等困难群体和持证残疾人、现役军人父母、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助。 三、筹资内容 (一)筹资方式。城乡居民医保费筹资实行以银行账户批扣为主的多渠道缴款方式。各城乡居民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银行账户批扣缴款,或通过各税务局(所)办税窗口、银行窗口、支付宝、微信和web端等方式缴款续保。新增参保的城乡居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所属乡镇、社区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或者通过注册登录浙里办APP的“浙里医保”进行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二)重复参保。参保人员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对暂停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三)筹资期限。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参保的个人集中缴费期限为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 四、筹资安排 (一)宣传征收工作。2022年11月3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充分发挥社区、村(居)等一线组织机构的作用,深入细致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宣传、动员等工作,引导参保人员通过多渠道完成缴费,做好新增人员参保登记工作,完成征收的主要任务。 (二)催缴扫尾工作。2022年12月20日前,各乡镇根据未缴费信息开展催报催缴工作,完成零星参保登记和收费等各项扫尾工作,尽可能提升征缴率。 (三)公示参保名单。2022年12月30日前,各乡镇完成参保数据核对后,及时按村(居)打印参保人员名册,在村(居)公示栏内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核对。 五、待遇保障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我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医保年度,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具体的待遇保障内容参照《温州市全民医疗保障办法》及其他省市相关文件执行。已办理银行批扣以及其它非现金缴纳的参保人员,非个人原因未到账成功的,待遇享受视同筹资期内缴费人员。 参保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享受本县范围外的其他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医疗费用本县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集中力量、全力以赴地做好参保筹资工作,全面完成本辖区参保人员参保信息登记和征缴、催缴工作,实现基本医疗保险户籍人口全覆盖。同时做好社区、村(居)参保筹资工作人员的培训,完善和规范参保筹资流程,认真细致做好参保公示及校对等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奖惩。各乡镇做好参保任务细化和分解工作,实时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制订相应的奖罚措施,实现户籍人数达到99%以上的参保目标(具体任务数见附件)。乡镇户籍参保率达到99%以上的,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数,每人补助1元标准安排工作经费;未达到99%的,每人补助0.5元标准安排工作经费。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县医保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居民医保参保政策;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将登记和特殊情形下的核定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配合做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划拨和核算;做好参保人权益记录;负责退费业务的办理;负责居民医保基金会统核算;参与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编制和调整;负责居民医保的扩面参保等工作。县税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费款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税库银对账;负责将居民医保缴费入库明细等信息、及时传递给医保部门;负责与代征单位衔接相关工作;参与居民医保预算编制和调整;参与居民医保政策制定;配合开展居民医保的扩面参保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相应财政专户的核算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划拨;负责将居民医保基金及时划转至相应财政专户;按照医保部门提交的用款计划,将用款金额及时划拨至医保部门的基金支出户;负责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编制和调整;参与居民医保政策制定;做好居民医保征缴相关经费保障等工作。征缴期间针对缴费人反映的问题和所提意见建议,税务、财政、医保部门应第一时间研究沟通,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不发生重大负面舆情。 本方案中未涉及的内容或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文件有冲突,均参照国家、省、市级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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