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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根据2022年4月29日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平阳县进一步促进总部(商务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进一步促进总部(商务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我中心联合相关部门对***建设有限公司等22家总部回归项目县财政贡献部分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公示,现按平阳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会议纪要(〔2022〕5号)精神,明确奖励资金如下: 一、对****建设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13日-2022年2月16日期间共缴纳税收7620648.54元,按照县财政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2612426.57元。 二、对***劳务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8日-2022年4月27日期间共缴纳税收6341028.42元,按照县财政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2098583.10元。 三、对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18日-2022年4月19日期间共缴纳税收67880091.14元,按照县财政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21567190.49元。 四、对平阳***创意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14日-2022年1月19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79891.08元,按照县财政贡献部分9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85741.31元。 五、对平阳****管理有限公司在2021年10月12日-2022年1月18日期间共缴纳税收8906884.62元,按照县财政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2725742.93 元。 六、对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17日-2022年4月21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5191288.62元,按照县财政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7827908.68元。 七、对温州****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18日-2022年4月27日期间共缴纳税收19261531.81元,按照县财政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6240442.71元。 八、对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20日-2022年4月20日期间共缴纳税收7692377.05元,按照县财政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2532351.42元。 九、对温州****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3月15日-2022年4月25日共缴纳税收10517536.52元,按照县财政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3471191.77元。 十、对温州****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19日-2022年4月19日期间共缴纳税收5643417.33元,按照县财政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776795.08元。 十一、对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在2021年11月10日-2022年3月15日期间共缴纳税收3013718.56元,按照县财政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983328.11元。 十二、对浙江****劳务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14日-2022年4月7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311196.13元,按照县财政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296555.44元。 十三、对**(**引进人奖励)在2021年5月11日-2022年4月19日期间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缴纳税收188116018.50元,其中新增税额169713547.35元,按照县财政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企业新增部分税收当年所得奖励为55059623.90元,引进人按照企业新增部分税收当年所得奖励的2%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101192.48元。 十四、对浙江****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18日-2022年4月18日期间共缴纳税收10825812.61元,按照县财政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3592743.84元。 十五、对平阳****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18日-2022年4月25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383772.38元,按照县财政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801545.37元。 十六、对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13日-2022年1月18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119511.18元,按照县财政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714724.35元。 十七、对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3月15日-2022年4月25日期间共缴纳税收11093768.83元,按照县财政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3620903.08元。 十八、对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18日-2022年4月21日期间共缴纳税收8224873.49元,按照县财政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2669396.50元。 十九、对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3月15日-2022年4月20日期间共缴纳税收10335829.10元,按照县财政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3387962.76 元。 二十、对温州市****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14日-2022年4月20日期间共缴纳税收3545066.46元,按照县财政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120559.59 元。 二十一、对平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17日-2022年4月20日期间共缴纳税收4717874.79元,按照县财政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531237.05元。 二十二、对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2月11日-2022年4月19日期间共缴纳税收12012558.33元,按照县财政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3962933.66 元。 该款项在“总部企业奖励”专项中支付74721456.29元,列“2120899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科目。请你单位收到奖励资金后,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 平阳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2022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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