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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根据2022年4月29日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平阳县进一步促进总部(商务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进一步促进总部(商务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我中心联合相关部门对温州****建材有限公司等7家总部回归项目县财政贡献部分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公示,现按平阳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会议纪要(〔2022〕6号)精神,明确奖励资金如下: 一、对温州****建材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10日-2022年3月26日期间共缴纳税收1625809.33元,按照县财政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545718.55元。 二、对浙江****有限公司在2022年4月19日共缴纳税收2207346.66元,按照县财政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746667.36元。 三、对浙江****有限公司在2022年2月15日-2022年4月21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738475.95元,按照县财政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870604.04元。 四、对***材料浙江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18日-2022年4月19日期间共缴纳税收6354254.9元,按照县财政贡献部分9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2169165.52元。 五、对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7日-2022年4月20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600367.61元,按照县财政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817678.87元。 六、对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10日-2022年4月21日期间共缴纳税收4302892.34元,按照县财政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396429.87元。 七、对浙江****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13日-2022年4月19日期间共缴纳税收7490234.26元,按照县财政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2400954.46元。 该款项在“总部企业奖励”专项中支付8947218.67元。请你单位收到奖励资金后,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 平阳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2022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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