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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根据2022年4月29日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平阳县进一步促进总部(商务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并按照《进一步促进总部(商务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我中心联合相关部门对浙江****管理有限公司等18家总部回归项目地方经济发展绩效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公示,现按平阳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会议纪要(〔2022〕 7号)精神,明确奖励资金如下: 一、对温州****劳务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19日-2022年4月19日期间共缴纳税收14382567.58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4751750.76元。 二、对浙江****管理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8日-2022年2月22日期间共缴纳税收11372576.07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3632006.65元。 三、浙江****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13日-2022年5月14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088145.05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711766.91元。 四、浙江****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13日-2022年5月11日期间共缴纳税收3560832.77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155961.77元。 五、浙江****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15日-2022年4月28日期间共缴纳税收6971625.2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2248030.82元。 六、平阳县****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17日-2022年5月17日期间共缴纳税收3263833.56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106838.48元。 七、浙江****有限公司2021年5月18日-2021年6月17日(子公司浩联2021年3月12日-2021年6月21日)期间共缴纳税收442725.45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27812.88元。 八、浙江****有限公司(末次奖励申请)在2021年12月7日-2021年12月13日期间共缴纳税收137694.51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42148.51元。 九、平阳****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15日-2022年6月14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269638.43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744975.92元。 十、温州****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15日-2022年2月8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066016.69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664829.91元。 十一、浙江****劳务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19日-2022年4月20日期间共缴纳税收4354777.06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470650.14元。 十二、温州****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7日-2022年5月20日期间共缴纳税收6612256.65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2267055.18元。 十三、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6日-2022年5月23日期间共缴纳税收19396906.1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6332453.85元。 十四、浙江****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6日-2022年5月23日期间共缴纳税收6489599.59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2096872.51元。 十五、浙江****有限公司在2022年2月16日-2022年5月23日期间共缴纳税收8429527.14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2705195.43元。 十六、平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11日-2022年5月27日期间共缴纳税收7592945.78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2382789.23元。 十七、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10日-2022年6月14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2937388.86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7474431.74元。 十八、浙江****有限公司在2022年6月15日,共缴纳税收2839770.02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972133.75元。 该款项在“总部企业奖励”专项中支付40887704.44元。请你单位收到奖励资金后,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 平阳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2022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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