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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42/2022-130707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昆阳镇
生成日期 2022-1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昆阳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昆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的通知


昆政发〔2022〕66号


各科室、各村(社区)、有关单位、基层部门站所:

为有效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加强我镇“一支队伍管执法”行政执法工作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综合效能,全面承接好县级部门赋权的相关执法事项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昆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将人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公布如下:

一、昆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名单

队      长:徐  杰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第一副队长: 苏志永    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

副  队  长:高德朋    昆阳执法中队中队长

朱晔峰    昆阳镇总工会主席

成     员: 潘寿池    昆阳执法中队指导员

温才好    昆阳执法中队副中队长

黄程秀    昆阳执法中队副中队长                陈  超    昆阳执法中队副中队长                陈贤冲    昆阳执法中队副中队长                刘德忠    昆阳资规分局副局长                雷招勤    昆阳资规分局监察执法队长                徐青海    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一中队副队长   

王国庆    县农业行政执法队副队长

陈宏亮    昆阳应急管理中心办事员周  萍    县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叶  婷    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易景杭    昆阳市监分局工作人员祝小亮    昆阳环保分局工作人员张海亚    昆阳环保分局工作人员  杨  琼    昆阳执法中队工作人员李卫峰    昆阳执法中队工作人员黄会欣    昆阳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兼法制审核员

黄迎春    昆阳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吴云龙    昆阳执法中队工作人员郑  哲    昆阳执法中队工作人员黄喜超    昆阳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周广汉    昆阳执法中队工作人员

二、工作职责  负责昆阳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行使民宗、公安、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消防救援、气象等14个方面263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具体行政执法职权的行使以政府公告为准。

队长职责:全面主持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

第一副队长职责:协助队长做好综合行政执法队的工作,负责牵头联合执法工作。

副队长职责:协助队长做好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日常工作及联合执法工作,同时承担各自领域赋权事项的执法工作。

法制审核员职责:负责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工作。

其他工作人员承担与赋权事项相关的日常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责。


附件:1.昆阳镇行政执法协调指挥工作机制

2.昆阳镇执法改革下沉人员县属乡用共管制度

3.昆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监管弱化倒逼追责机制

4.昆阳镇联合审查机制

5.昆阳镇综合行政执法协同配合工作办法

6.昆阳镇综合行政执法联合执法机制

7.昆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考评办法

 

昆阳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8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昆阳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2年11月8日印发

附件1:

昆阳镇行政执法协调指挥工作机制


为加强执法力量统筹协调、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46号)、《中共温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法治温州建设六大抓手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委法办[2021]12号)、《温州市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行动计划(2021-2022年)》、《关于建立温州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协调指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关于建立平阳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协调指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建立昆阳镇“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协调指挥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省、市、县关于“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决策部署,按照整体政府理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依托省、市、县统一行政执法协调指挥平台,积极发挥镇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统筹协调执法机制,推进跨部门、跨区域、夸层级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实现部门间、区域间、层级间线上线下一体联动,形成统一指挥、部门协作、整体联动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凝聚监管执法合力。

二、主要内容

(一)强化统筹协调

在加强部门专业执法和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基础上,由昆阳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镇的行政执法工作,建立统一协调指挥、统一考核监督机制,统筹协调、指挥、监督各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明确由镇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挥、监督及考核的具体工作,及时牵头协调解决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争议,以及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工作配合等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衔接和配合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督促各部门依法监管,避免执法不力、推诿扯皮。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重点,制定监管年度计划,镇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牵头协调制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年度重点行政执法事项。

昆阳镇人民政府已经参照《关于建立平阳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协调指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协调指挥机制,统筹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及派驻机构的多方面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实现执法资源充分整合、执法队伍统一指挥。

(二)加强指挥调度

1.加强指挥平台建设。以省、市、县、镇行政执法统一协调指挥平台为依托,赋予其对疑难复杂、多块场景等行政执法活动的协调指挥权、装备调用权、检查监督权、信息归口权等权力,统筹制定区域内执法监管计划,集中开展任务研判交办、执法争端协调、督导考核评价。迭代开发平台集合成用,贯通执法监管、执法指挥、执法办案、执法监督全流程全环节,集成不同区域、部门和层级执法信息数据,确保所有监管、执法活动留痕可查,形成区域执法“一个大脑”。推动镇级行政执法统一协调指挥平台与镇级社会治理中心融合运行。

2.建立指挥运行体系。按照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镇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具体承担平台的监管执法协调指挥职能,各专业行政执法队伍共同参与。在落实常态化指挥的基础上,构建跨层级、跨区域及跨部门指挥机制。在重大突发案件发生时,可以由镇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牵头,负责协调各部门、各地区开展相应的执法活动,随时根据事件变化进行分析、判断、决策,准确采取适时适当的处置措施,以有效维护行政执法权威高效性。需要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联动执法的,发起单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必要时,镇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可以提出联合执法的建议,可以统一调配行政执法力量,明确发起和参与部门,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有关参与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配合。

(三)加强协作配合

3.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加快建立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网上审批系统和网上执法办案系统的建设,实现数据对接,促进信息资源共享。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的管理信息,通过网络系统和其他合适的方式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时转送与划转职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各类管理标准、司法解释、执法解释,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和行政审批基础材料或档案材料等。开放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网站数据接口,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维护,适时接收和传递信息资源,以保证信息资源的适时更新和动态管理。

4.加强业务指导保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保障。在职权划入初期,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采取集中培训的形式,指导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需要业务指导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采取上门辅导、座谈咨询等方式,指导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熟悉相关业务、法规政策标准,正确使用执法设备,熟练掌握相关技能。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检验检测等综合行政执法必需的技术保障,通过人员入驻、业务培训、即时派遣等方式,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撑。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到位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向社会专业机构购买检验检测服务。

5.加强部门执法协作。结合综合执法事项清单梳理,全面界定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边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技术鉴定、提供咨询意见、规划认定、提供资料时,应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执法协作文书。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收到执法协作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情况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于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案情,商讨对策,联合执法;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提出建议,采取有效措施。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划审批、行政确认等工作,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的,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派员参加。情况紧急的也可先电话告知,事后补办书面手续。

6.实施案件移送抄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后,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案件移送相互抄告制度。案件移送应当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的案件应当经部门领导批准、书面移送,待行政执法统一协调指挥平台投用后,所有案件通过平台移送,留痕可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做出该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证据和行政处罚结果互认机制,实现证据互认、结果互通。

7.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并视工作需要,可即时安排召开,研究解决综合行政执法中需要协作配合的相关事项,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的普遍性问题及相关管理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的联动执法工作等。

8.建立联合执法常态机制。对某一领域行政执法中,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有关部门之间应建立联合执法的常态机制,加强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共同研究工作计划,共同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共同确定执法重点,定期通报执法情况,并依托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信息、数据的及时互通和共享。对同一监管对象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事项可以按照一件事进行集成,实施“综合查一次”,推动综合监管,防止监管缺位、避免重复检查。

9.建立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发现有关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公安机关要落实必要警力,即时保障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健全职责分工争议协调机制。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由双方在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不扯皮的原则,自行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司法局和乡镇委编办牵头,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领导小组裁定。

(四)健全监督评价

11.建立事项评估机制。镇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镇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对乡镇赋权的事项进行评估,需要调整的及时调整。

12.完善监督评价机制。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相关法定职责或者协作义务的,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拒不履行行政执法协同职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三、组织实施

1.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健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协调指挥机制是我镇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关系改革成败的重要环节,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定期研判,不断创新、完善工作机制,推进部门间、层级间、区域间的协调联动。

2.落实工作责任。镇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要主动作为,积极履责,加强与部门间的沟通协商,明确职责、统一流程,进一步制定各项机制的实施细则。建立清单化工作推进机制,细化各部门具体任务,实行“销号制”管理,动态更新进度,全程跟踪督办。

3.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制定“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协调指挥考核细则,将部门协作配合落实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加强考核结果的运用。对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协作配合机制运行不畅,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2:

昆阳镇执法改革下沉人员县属乡用共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根据《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 51号)、《关于加强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干部管理考核工作的意见(试行)》(浙组通〔2018〕65号)、《温州市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方案》(温委办发〔2022]30 号)、《平阳县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方案》(平委办〔2022]16号)、《平阳县“大综合一体化”执法改革下沉乡镇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部署要求,在“县乡一体、条抓块统”改革和“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中,进一步突出“一支队伍管执法”的重要作用,实现部门间、区域间、层级间一体联动,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全覆盖的政府监管体系和全闭环的行政执法体系。

第二章 管理细则

第三条 按照执法人员下沉乡镇65%以上和人员编制“县属乡用共管”的要求,锁定下沉执法人员编制,并且试行专项管理。

第四条 昆阳镇各机关部门派驻镇执法队伍、人员一并纳入乡镇统筹管理和使用,乡镇中层领导职数可与部门派驻队伍领导职数实行总量管理,可统筹使用,按需调配。

第五条 下沉乡镇执法人员的身份性质不变,党(团)组织关系、工会关系转到乡镇,按区域设置的下沉乡镇执法人员,相关关系转到驻地乡镇。

第六条 下沉乡镇执法人员的业务工作接受派出部门领导,日常管理以乡镇为主。按区域设置的乡镇综合执法队伍,要按乡镇分别明确联系领导和若干执法人员,负责联系乡镇日常执法工作。

第七条 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应服从乡镇的领导和安排,积极参加与其职责有关的属地中心工作和重要任务。

第八条 对派驻乡镇执法队伍及其人员实行乡镇管理制度,落实平时考核、目标考核、住夜值班、请假销假等相关要求。对执法工作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问责并将处理结果抄告派出部门。在派出部门直接领导或管理的业务领域范围内,派驻乡镇执法队伍在履职中发生信访、投诉以及违纪违规行为的,应主要由派出部门负责核查处理。

第三章 研判监督

第九条  建立健全分析研判制度。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与不定期召开派驻执法队伍运行情况专题分析会议,协调解决派驻执法队伍运行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并做好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强化人大监督力度。乡镇人大每年组织人大代表对派驻执法队伍各项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并根据代表评议投票结果,排出先后次序,并通报各相关部门。


附件3:

昆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监管弱化倒逼追责机制


随着“大综合一体化”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各项相关监督检查和执法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为确保“大综合一体化”改革工作在昆阳镇按时完成,必须用科学的理念、严格监督的模式、有力推动和促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为加强队伍管理,树立队伍形象,杜绝执法过错和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队员的责任感,特制定本机制。

第一条 所有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罚,凡发生过错和安全事故的,根据其在执法活动中所承担的职责情况,分别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条 凡未经单位安排同意,队员擅自执法和强制执法,造成的过错和安全事故,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队员单独行政职权造成过错,由该队员承担责任。

第三条 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造成的执法过错,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凡不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审批而造成过错的行政行为,由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负全部责任。经审查人审查同意,承办人申报的案件方案,审查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员负次要责任;如审查人在审查时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正确意见而造成执法过错,由审查人负全部责任,经集体决定的行政案件出现过错,由参加研究的最高行政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经其它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四条 因行政执法人员弄虚作假、错误鉴定、隐瞒检查事实真相等原因,导致造成错误决定等执法过错,由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凡不属单位组织的强制性行为和队员自卫行为,而因工作方法粗暴,导致群众或纠章对象受伤害和损失赔偿在500 元以下为一般责任事故;造成伤害事故赔偿在500以上、2000元以下为较大事故;凡故意伤害或是轻伤以上、赔偿在 2000 元以上,出现集体上访事件、上级领导做出现责任追究决定的事故为重大事故。

第六条 因行政执法过错由上级部门取消行政决定和行政赔偿2000 元以下,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书面检查、通报、警告处分。因行政执法过错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败诉的,对责任人给予记过行政处分,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3个月的年终奖金;凡因行政执法过错、败诉、行政赔偿在 5000 元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责任人分别给予记大过、撤职、调离辞退的处分,并扣除全年的年终奖金,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4:

昆阳镇联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昆阳镇“一支队伍管执法”,切实提升基层法制审核能力和基层执法水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浙委法发〔2020〕7号)《中共平阳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关于推进乡镇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的通知》(评委法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昆阳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乡镇行政执法法制联合审查工作。

要加大对法治人才的考录力度,充分挖掘昆阳镇内部法治人才,优先发挥内部法制审核人员作用,做大做强镇级法制审核队伍。

综合行政执法队要整合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力量,做好镇级联审中心的筹备组建;镇级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做好法制审核人员推荐、派驻和共享工作,补强镇法制审核力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法制联审,是指以镇自身名义作出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普通程序行政执法决定前,对拟作出的决定先经镇法制员初审后,再交由县级联审中心作审核的联合审查机制。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等情形的行政执法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须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但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补办法制审查程序。

第四条 法制员由办案、法制等业务骨干或者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的执法人员担任。

业务骨干担任法制员的,负责以乡镇名义作出的普通程序行政执法决定的初步审核;属于联审的拟处罚决定,在初审后提交县级联审中心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法制员的,应积极主动完成本镇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五条 乡(镇)联审中心由基层站所及派出机构负责人、执法业务骨干、法制工作人员、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等组成,开展集中讨论和案件审查。

第六条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8年1月1日以前已经从事法制审核岗位工作的,可不受法律职业资格限制。

第七条 联审中心的法制审核人员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

(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六)行政决定的适当性;

(七)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第八条 昆阳镇初审后提交至县级联审中心,由该案件所属执法领域对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开展审核。法制审核人员应于接到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向承办乡镇出具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作出同意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一同退回;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依据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违法行为不能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

(六)裁量幅度不当,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

(七)超出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八)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以处罚建议;

(九)其他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九条 乡镇收到县级联审中心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后,乡镇负责人应及时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违法行为确需予以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乡镇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镇级法制联审应用,镇执法办案、法制联审等应通过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完成线上流转。

镇综合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做好数字办案平台角色配置和保障维护工作,确保联审中心法制审核人员正常开展法制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对可能存在涉诉涉议的、重大、疑难、复杂等情形的案件,经乡镇或者县级联审中心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邀请县级法制审核专家库内的专家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启动集体会商,会商结束后可以以会议纪要形式为本次案件法制审核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会议纪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人员等不严格执行本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昆阳镇综合行政执法协同配合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综合行政执法实效,加强本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涉及执法权划转的部门,下同)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明确职责分工,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1年)的通告》(通告〔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包括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和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处罚事项划转、监管责任不减”的职责要求,加强源头管理;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落实相关行政许可材料提供、专业检测鉴定认定等职责;及时处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反馈的巡查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权行使所涉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有效保障综合行政执法的需求。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划转事项的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监管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确保依法规范执法。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落实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在履行各自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互相通报各类行政管理和执法信息,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第四条  在职权划入初期,业务主管部门可采取短期或定期派选人员进驻指导的模式,指导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工作,并通过轮岗交流、座谈咨询、即时派遣等方式加强日常工作指导,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划转职权的业务培训、熟悉各领域业务、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正确使用执法设备、熟练掌握取证技能。

第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就划转的具体执法事项,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如下:

(一)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按规定规范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由业务主管部门检测、鉴定、认定的,及时函告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规范书面反馈。

(三)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业务主管部门应进行现场处置,需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应按照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认为情况紧急,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即开展调查取证的,可以要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赶赴现场,共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如不立即采取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照等措施可能造成证据灭失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先行调查取证。

第七条 举报、投诉、信访等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先行受理并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举报、投诉、信访事项符合立案标准需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移送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该及时答复举报、投诉、信访人,并抄送业务主管部门。案件办理期间,举报、投诉、信访人进行重复举报、投诉、信访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专业优先原则做好解释、答复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时,一般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以业务主管部门名义制发的、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移送函应载明违法行为的初步事实、权力事项代码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等;

(二)案件来源材料,包括巡查、举报、投诉材料等;

(三)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身份证、许可证等证照材料;

(四)已调查收集的、能初步证明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和其他保存在业务主管部门的与实施行政处罚相关的规划、许可材料;

(五)已经检测、鉴定、认定的相关证据材料;

(六)已经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的书面材料;

(七)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移送证据材料应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就具体事项制定细化移送清单,经双方书面确认后遵照执行。

业务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先予受理,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在2个工作日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业务主管部门。

符合立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立案调查;需补正移送材料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告业务主管部门补充;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移送材料退回业务主管部门。

决定立案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办案程序和时限办结案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或者终结办理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业务主管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违法线索需向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案件移送过程中,执法部门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置。

第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办案协调会商机制,通过定期会商、专题会商等方式,及时研究解决镇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监管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适用问题。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体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可以邀请业务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业务主管部门。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诉讼期限届满后,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提请有权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处理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处理,并将相关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认为从源头上消除或者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需要业务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加强管理的,可以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行政管理建议。业务主管部门接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管理建议书后,应当认真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难点,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并有效落实,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业务主管部门在开展监管检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一类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为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提供执法保障巩固行政管理效果的,可以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书面的行政执法保障建议,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专项执法活动方案,巩固行政管理成效。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明确对口联系的内设机构,并各自指定1名以上具体承担联系工作的联络员。

联络员主要承担下列工作:

(一)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

(二)通报本部门开展的行政管理、执法活动;

(三)传达各自领域最新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及其他行政管理政策、制度;

(四)做好部门之间的案件移送、办理等材料的往来工作;

(五)做好两个部门重大疑难案件研讨会的准备、协调工作;

(六)完成本部门交办的其他联络工作。联络员确定后,应当保持稳定,因岗位调整确需变更的应及时通报,并妥善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 各部门执法协同配合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拒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的,由镇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事项划转后,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根据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密切协作,落实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相关职责,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本办法未尽事宜,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另行协商确定或者依据上级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等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6:

昆阳镇综合行政执法联合执法机制


第一条 依托全镇行政执法统一协调指挥平台,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专业执法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制定的日常监管、重点监管计划任务,确定监管目标、内容和举措,作为年度昆阳镇统筹组织执法监管活动的依据。

第二条 建立健全昆阳镇各相关部门之间联合执法、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等衔接机制,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联动响应。加强事前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罚联动,减少多头、重复的检查事项,解决涉及检查事项多、频率高、随意性等问题。制定办案指引标准,做好执法事项划转的无缝对接。打造行政执法在线运行体系,建设网上证据中心,集成执法检查中取得的违法证据信息,推进跨部门数据源共享和数据互认。

第三条 设立联席会议机制,同时成员单位均设立具体联络人。在日常实践中,各部门单位通过定期举行的会议、联络员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电话、网络沟通等形式实现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共享,消除了部门间信息不对称、信息缺失、信息交流不及时等障碍,使各部门间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审批情况、执法情况等信息得到有效沟通,在清晰各职能部门间权责的前提下,理顺了各职能部门间的关系,为各职能部门间的有效配合奠定了信息、沟通基础。

第四条 在执法队伍日常管理、巡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且移送给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各相关部门在受理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件进行及时的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能的,应立即通知正确的职能部门处理。当案件需要联合执法时,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职能部门都需要指派专人参与。在联合执法结束后,参与执法人员需总结案件情况等信息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办公室将具体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管理部门。通过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补充了执法管理力量的不足,同时避免了重复执法和多头执法,形成有效的联合执法。

第五条 昆阳镇“大综合一体化”联合执法队涵盖市场监管、生态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八个部门,涵盖了不同的领域。联合执法在针对一些单部门无法直接有效解决的情况下显示的即为重要。实现了法律、法规的全面覆盖。

 

 

附件7:

平阳县昆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保障“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强化行政执法队伍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激励机制,全面激发综合执法干部干事创业激情,主动担当作为,推动改革工作落地见效,根据我县“大综合一体化”改革实际,特制定本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昆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全体干部职工。其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昆阳镇执法队干部由镇党委、政府进行考评。

二、考评基本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事实,尊重考评标准和程序,以干部实际表现为依据,作出客观评价,尽可能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实行考评标准、过程、结果公开,给予干部解释和申诉的机会。

2.分类分级、指标科学:针对不同职级、不同岗位职责分别制定考评指标,以真实清晰反映干部个体工作实绩,做到分类分级。坚持共性与个性相结合,共性指标要突出政治素质考察、政治担当、作风建设等;差异指标要突出岗位,胜任度考评,重点考评干部能否胜任岗位要求。要突出定量考评,减少定性考评比重,并适当向一线干部倾斜。

3.全面考评、注重实绩:考核指标要清晰全面,要注重以干部的工作实绩为依据去鉴定干部的德才表现。坚持多角度、立体化考评,重视群众口碑,听取多方意见,促进干部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相统一,使考评更加客观、标准。

4.考用结合、激励实干:把考评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的重要依据,让干得多的有甜头、干得好的有奔头,引导干部把精力集中到抓落实出实效上来。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推动形成崇尚实干、担当作为的干事创业氛围。

三、考评内容和标准

以干部的岗位职责、能力素质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建立“岗位赋分+实绩评分+服务积分+专项计分”考评模式进行量化评分,全面考实考准德、能、勤、绩、廉等综合表现,重点考评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原则上正股级、副股级、一般干部分别考评;

(一)岗位赋分(20分)

主要根据干部的职务职级、岗位职责以及工作任务轻重、难易程度、风险性等因素进行量化赋分,推动形成“能者多干、多干多得”导向。岗位赋分应体现一定的分值差异,原则上正股级、副股级、一般干部按16-20分、14-18分、8-18分三个档次赋分。(适当向中队一线执法干部倾斜),由分管领导提出赋分意见,经镇党委研究通过后公示决定。确有特殊情况的,镇党委研究直接决定。岗位赋分一般每年年初赋分一次,不得随意更改。

(二)实绩评分(60分)

主要根据干部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成效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并注意结果性考核与过程性考核相结合。坚持“一赋分一考评”,根据每项工作的难易程度等分别制定考评标准,明确考评得分封顶分值;分管领导根据干部每季度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计分。不同干部的考评得分封顶分值应有所区别,一般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难易程度等相对应,但最高不得超过60分。季度实绩评分结果优秀人数比例不得超过20%,结果一般或较差比例原则上不少于10%。

(三)服务积分(20分)

主要根据干部在日常工作中的作风、服务态度等表现以及群众公认度等进行量化考评。主要包括干部在联系群众过程中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等情况,干部走访服务企业过程中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等情况,干部联系商户督查等情况。坚持把群众口碑作为服务积分的考评标准,通过群众测评、干部互评、领导点评等多维度、多角度听取干部群众评价,从干部群众评价中考评干部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及工作实绩等,使考评更加客观标准。

(四)专项计分(20分)

主要根据干部参与重大项目、突发性事件处置等重点难点工作中的现实表现计分。一项重点难点工作一般专项计分不得超过5分。综合考虑干部在工作中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进行修正。原则上,每季度赋予修正分的干部人数不得超过考评总数20%,赋予个体修正分值不得超过正负5分。对干部在重大时期、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或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的,当季度考评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编外合同工等参照执行。

四、考评结果运用

(一)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连续三个季度考评得分靠前的,原则上年度考核根据比例确定为“优秀”等次,并优先推荐各类先进评选。

(二)作为帮扶提升的重要依据。分管负责人要及时与季度考核排名靠后的干部沟通,加强教育和督促他们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三)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通过季度考核结果,推进干部履职过程管理,及时掌握干部工作落实情况,深入细致分析干部的优缺点,有针对性地补短板、强弱项,同时与岗位调整、选拔任用结合起来,帮助干部更好成长。

五、考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班子为成员的考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考评办负责考评工作。

(二)规范考评程序。考评办根据工作计划,发出考评通知,干部、分管领导填写考评量表汇总到考评办。考评办依据考评总分,提交考评领导小组会审核考评结果。考评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考评结果。考评办公布考评结果,并对干部提出相应改善意见,。

(三)严格考评纪律。考评期间,要讲政治,决不允许在考评评议中掺杂个人恩怨,更不允许借评议之机报复干部。干部要实事求是地上报工作实绩,对于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认真调查并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