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平罚〔2022〕51号 浙江茂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礼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AULYJ27,住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万祥路。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2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万全镇万祥路的浙江茂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板材机、吸塑机加工生产,喷漆工序未在喷漆房内密闭进行,于车间北侧露天喷漆作业,且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二甲苯、乙酸乙酯、芳烃溶剂、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苯)无组织排放厂区外,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2年11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8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你公司正在进行板材机、吸塑机加工生产,喷漆工序未在喷漆房内密闭进行,于车间北侧露天喷漆作业,且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二甲苯、乙酸乙酯、芳烃溶剂、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苯)无组织排放厂区外的情况。 3.2022年11月18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的情况。 4.2022年11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正在进行板材机、吸塑机加工生产,喷漆工序未在喷漆房内密闭进行,于车间北侧露天喷漆作业,且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二甲苯、乙酸乙酯、芳烃溶剂、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苯)无组织排放厂区外的情况。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平责改〔2022〕69号)1份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6.2022年11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2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7.《关于浙江茂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台涂布机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备案受理书》(温环平改备〔2020〕515号)复印件1份和《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试行)》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于2020年6月4日已经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受理的情况。 8.《浙江茂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台涂布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温钚泷检〔2020〕竣字第170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于2020年12月18日已经竣工验收监测的情况。 9.《关于浙江茂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台涂布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温环平建〔2022〕138号)复印件1份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技改项目于2022年6月20日已经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批复和挥发性有机气体排放的情况。 10.《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精一[验字]第40号)复印件1份和《浙江茂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台涂布机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技改项目于2022年8月17日已经竣工自主验收和挥发性有机气体排放的情况。 11.《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的丙烯酸烘漆含挥发性有机物组成成分等情况。 12.《温州市小微危废一站式收运服务合同》(合同编号:0533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已委托处置的情况。 13.《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阳县环境管控单元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位于平阳县生态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1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7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2〕51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裁量起点和空间、设备密闭情况、逸散范围、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肆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和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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