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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平〔2022〕91号 各有关企业: 为了规范我县初始排污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规定,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对我县“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重新核定,现将核定结果进行公布(见附件)。 附件:1.平阳县“十四五”排污权指标核定汇总表(第四批) 2.平阳县“十四五”排污权指标收储汇总表(第四批)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 2022年11月11日 温环平〔2022〕91号附件1:平阳县“十四五”排污权指标核定汇总表第四批.xlsx 温环平〔2022〕91号附件2:平阳县“十四五”排污权指标收储汇总表第四批.xls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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