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2〕120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稳外贸精神,进一步提高平阳对外开放水平,加快推动平阳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温政发〔2022〕60 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1.鼓励企业参加线上线下国际性展销会。参加县线上线下重点展或列入市政府培育期(五年)内的自办展给予展位费100%补助,运费、人员费(1家企业限1人)给予50%的补助(因疫情由展览公司、驻外分支机构、合作伙伴、华人华侨等代参展的,展位费和运费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参加一般性境外展会或线上国际性展会的,每个展位费给予50%的补助(因疫情由展览公司、驻外分支机构、合作伙伴、华人华侨等代参展的,享受同等待遇);参加一般性境内涉外展会的(广交会、华交会除外),每个展位费给予50%且不高于5000元人民币的补助,每一家企业每年参加同一展会最多补助4个展位且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个体工商户参展参照执行。

2.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出口,对企业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专利)的注册费用,每项给予8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企业新获得各类国际认证的,对所产生的认证、检测等费用给予8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新获“浙江出口名牌”“温州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外贸企业分别奖励5万、15万、30万元。

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有市场、有订单的星级以上外贸企业,确保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际结算中给予结售汇汇率浮动、开证手续费和汇款手续费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资金周转困难外贸企业使用应急转贷资金。鼓励企业以外贸订单、保单融资,按最近一期一年期LPR的50%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单个企业年贴息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鼓励企业建设、租用海外仓,对企业投资建设公共海外仓,并获得省或市级商务部门认定的,给予奖励50万元。对企业租用海外仓,给予租金3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限商务部门认定的海外仓)。大力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新认定为省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外贸综合服务成长型企业、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分别予以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5.鼓励企业开展B2B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企业利用第三方B2B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B2B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开拓国际市场的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多支持2个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6.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支出,给予7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度获得四星级以上的外贸企业,当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二星级以下外贸企业,县政府搭建小微企业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保费予以全额支持,由县财政按年度与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7.鼓励企业或行业积极应对国外贸易壁垒。对企业或行业积极主动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投资等救济案件,在商务部门的总体协调指导下,开展维权和反侵权活动,对所涉及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根据最终承担金额给予7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应对贸易壁垒,建立对外贸易预警点,当年被新列为省级预警示范点的,奖励10万元。

8.大力推进出口基地建设。对获得省级出口基地、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试点),给予项目牵头单位奖励1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出口基地、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试点),给予项目牵头单位奖励30万元。

9.支持企业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对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注册的服务外包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服务外包执行额每100美元给予奖励2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0.鼓励企业扩大进口。进口日用消费品超50万美元的,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奖励0.1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进口原材料或半成品、生产资料达300万美元以上的,每新增进口1美元予以奖励0.03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对通过“义新欧”班列每进口1美元货物(含大宗商品) 给予奖励0.2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该项目与前面两项不重复享受)。对获得境外企业海外注册品牌在浙江省级(跨省级)、中国大陆区代理权或经销权的企业,且单个品牌从引进之日起一周年内实际进口货值超过10万美元的,每个品牌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参加商务部门组织的国际性展会采购对接活动,按每家企业省外2000元、市外省内1000元给予费用包干奖励。

11.支持外经贸环境监测工作。对纳入省级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点、产业损害预警点、外经贸运行监测点建设的单位,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每年安排不高于50万元用于填报“订单+清单”监测系统数据的企业工作人员补助经费。

12.鼓励外贸人才引进和培训教育。对第三方机构、中介公司引进外贸人才落地平阳,与外贸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全年引进30人以上的,给予1人3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自行派员参加高等院校或培训机构组织的国际贸易业务培训,培训天数达30天、培训人员与外贸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培训费用50%补助(含食宿),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二、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投资

13.高水平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引导和鼓励企业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对我县企业投资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新获批国家级和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分别给予其投资主体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我县企业和县外企业联合投资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区,申报主体为我县企业的按照上述标准及我县企业的股份占比给予奖励。在“一带一路”国家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奖励标准上浮10%。

14.支持本土跨国公司发展。支持企业赴境外投资设立生产加工项目、资源开发项目、仓储物流项目、贸易公司、营销网络、研发机构等,申报主体为我县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投资额给予每100美元奖励10元,每个境外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一带一路”国家的项目上浮10%奖励。对首次列入省本土跨国公司50强名单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15.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单位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或外派劳务人员在保险机构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三、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16.支持企业做大跨境电商B2C进口业务。对通过1210模式在温州口岸进口,且年度进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每进口1美元补助0.3元。对通过9610模式在温州口岸进口的,按进口额的3%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7.鼓励跨境电商企业自建独立站。对自建跨境电商独立站且跨境电商申报出口额达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独立站建设及运维实际投入经费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申报独立站数量不超过2个,单个独立站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8.支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对经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其所服务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额达1亿美元以上、5亿美元以上、10亿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支持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对新获评国家级跨境电商示范企业、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省级跨境电商示范企业、省级跨境电商出口知名名牌称号企业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奖补项目。文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平阳县域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公司以及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公司进出口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保险公司不受地域限制。房地产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励对象。

2.关于资金申报拨付和兑现时间。每年度申报期为1—10月份,每个项目具体申报时间以职能部门通知为准,10月以后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安排在次年1—3月兑付。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明确规定除外)。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星级企业的奖励数据应剔除跨境电商奖励数据,进口奖励数据应剔除跨境电商进口奖励数据。

4.对申报第一部分第 1、2、5项内容的企业需为准星级以上外贸企业,对当年度新备案登记的外贸企业、参加县线上线下重点展或市政府培育期(五年)内自办展的外贸企业均不受限制。 对申报第三部分第16、17、18、19项内容的跨境电商企业数据,以温州海关提供的结关数据为准。

5.关于进口日用消费品、原材料或半成品、生产资料等进口清单参照市里出台的进口商品目录。

6.关于部分名词界定。关于跨境电商企业界定。跨境电商企业是指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平阳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以9610、1210、9710、9810监管代码报关的海关备案企业。关于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界定。“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注册备案、报关报税、数据协同、智能物流、支付结算、代售代发、品牌运营、商业推广、商品定制、售后服务等(上述3种以上)综合服务的企业。B2B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专用网络或Internet,进行数据信息的交换、传递,开展交易活动的商业模式。B2C是指企业针对个人开展的电子商务活动。外贸人才指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国际贸易、商务、外语等涉外专业人才。

7.跨境电商实行联动补助审核和结算。本政策涉及的通过温州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数据回拨至平阳的,项目奖补资金由我县予以兑现。

8、关于独立站建设及运维费用的认定。“独立站建设及运维实际投入经费”仅包括shopify、shopline、shoplazza、shopyy、Ueeshop等主要独立站建站工具的年费及在Google、Facebook、YouTube、Tiktok、instagram上必要的引流费用,且要求企业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

9.本意见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政策涉及星级企业由县商务局负责组织认定工作,订单+清单奖励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