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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政协第十六届一次会议40号提案的答复函


曾呈相等2位委员:

你们在县政协第十六届一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权确权登记的提案》收悉。综合县民宗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经县民宗局统计,我县登记在册的宗教活动场所共计505处,基本上无产权证明。这些宗教场所建造年份各有不同,时间跨度大,而且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性质也各有不同(比如国有、集体、林地),根据不同建房年份、不同土地性质不动产登记提供的相关登记材料也不尽相同,因此,为切实解决目前的实际问题,拟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建议县民宗局对已经登记备案的宗教场所按建房年份、土地性质类别进行一次梳理,为下一步不动产登记提供依据。

二是根据2016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民宗委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消防总队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宗教场所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按以下进行处理、确权登记发证:

(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由县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意见,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之间,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实际使用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并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协议进行了补偿,且未因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后,按现行征地工作要求、补偿安置政策和土地利用现状办理相关手续。

(三)2010年10月1日之前已建成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根据规定相关材料按以下要求办理:
   1.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申请人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的土地确权登记证书或用地批文。
    2.关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申请人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该宗教活动场所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涉及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应先依法处置。
    3.关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1)申请人提供《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证明材料。(2)如申请人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该场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测、评估;申请人取得该场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等相关合格证明材料后,向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综合检查申请;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对申请办证的场所进行综合检查,并提交综合检查报告。
     4.关于房屋测绘报告:申请人提供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书》。

(四)用地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之后,以及2010年10月1日之后建成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三是目前我县针对宗教场所历史遗留问题用地、规划手续的补办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如你们所述,周边县(市)地区如对此类问题已出台相关政策,我们将积极借鉴,同时也请你们提供有参考的案例相关材料,为县政府解决这类历史遗留问题提供参考。

最后,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恳请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徐朝辉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13868569955

联系电话:669955               邮   编:325400


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