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项目验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项目承办单位和验收方的责任,完善项目验收机制,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浙江省商务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2020年浙江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0〕9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项目验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承办平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企业、项目验收方及项目业务管理单位。

第三条 承办企业是指经合法依规并通过平阳县政府采购流程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四条项目验收主体为县商务局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

第二章验收程序和方式

第五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办企业向县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县商务局受理验收申请后,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或审计。

(三)验收小组验收完成后,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验收结论,验收材料及所有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由县商务局存档备案。

第六条 验收方式

(一)本项目验收采取阶段验收的方式,每完成有关阶段性任务,均需进行验收。

(二)项目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报告、查看材料等方式进行,由项目验收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验收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项目验收小组依据《平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及县商务局代表县人民政府与承办企业签订的合同所规定建设内容和标准进行项目验收。

第四章验收要求

第八条项目建成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已按要求建设完成,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的期限要求。

第九条验收小组(第三方机构)主要职责:

(一)听取项目承办企业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审查项目材料;

(二)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做出评价;

(四)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做出验收合格意见;

(五)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调整或《平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进行修订并正式下文,本制度可依涉及到更改的建设内容和标准酌情调整。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之处,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平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