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各有关乡镇、平阳县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技术创新和高端装备产业发展,现就启动首台(套)产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技术中心、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和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项目(载体)征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创新平台类 1.企业技术中心 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9〕128号)、《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规范》(DB33/T 2105-2018)《温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温经信发〔2021〕31号)的要求,征集2022年拟申报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对象及条件: 国家级:年度研发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年以上。 省级: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加快发展县企业不低于1亿元);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按主营业务收入分档执行(100亿及以上企业为1.5%,10-100亿元企业为2%,10亿元以下企业为3%);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200万元(加快发展县企业不低于8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加快发展县不低于30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1年以上。 市级: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或加快发展地区的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企业研究与发展试验人员数不低于2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2.制造业创新中心 根据《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浙转升办〔2016〕48号)和《温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办法》(温经信发〔2021〕31号)的要求,征集2022年拟申报省、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对象。 对象及条件: 省级: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其近3年年平均销售收入一般不低于5亿元,一般应建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级创新载体或创新中心核心成员单位中建有2家以上相应国家级创新载体。牵头单位为非企业的,牵头单位一般应拥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产学研合作成效显著,或创新中心核心成员单位拥有超过2家省级以上创新载体;牵头单位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小于10亿元的,近三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4%;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近三年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年度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启动建设资金一般不少于500万元(不包括研发设备),并予单独建账,接受各方监督。 市级:牵头(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已建成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R&D占比3%以上。牵头单位为高校的,要求已建成省级重点学科。牵头单位为科研院所的,要求在相关领域的研究及服务能力居全市领先位置。成员单位应包括3家及以上在本领域排名居前的骨干企业,5家及以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参与,且应包含2家及以上在本领域具有一定基础的科研院所或高校。技术核心带头人要求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备正高资格,创新团队10人以上。运营资金筹集方案明确,且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不包括研发设备);自有运营及服务场地功能布局明确,且不少于300平米。 3.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 依据《浙江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护链实施办法》和《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浙江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申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征集2022年拟申报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的对象。 对象及条件:企业共同体牵头企业须是在省内注册登记的行业龙头企业或产业链主导企业,原则上要求牵头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不低于10亿元,一般应建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企业共同体所涉领域产业集聚度高,有较完整的产业链,主要产品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产业总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00亿元(对该产业在我省的总规模要求,不是对共同体规模要求),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可适当放宽要求。申请企业共同体的主要成员单位不少于5家,组建后应吸引更多企业加入共同体。企业共同体主要成员单位(含牵头单位和依托单位)需以产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制定企业共同体建设方案并签订协议书,明确共同体协作内容及目标、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共同体成员任务分工等。 4.重点领域产业技术联盟 依据《浙江省重点产业技术联盟培育实施方案》(浙经信技术〔2013〕283号)和《关于深化重点产业技术联盟培育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18〕176号)的要求,征集2022年拟申报省级产业技术联盟的对象。 对象及条件:联盟依托单位主导产品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营收规模1亿元以上。联盟成员单位要有较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原则上联盟主要成员单位中需有2家(含)以上建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其中一家为联盟依托单位。联盟主要成员单位(含联盟依托单位)需签订《浙江省重点产业技术联盟协议书》。 (二)企业产品类 5.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 根据《关于印发<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6〕105号)和《关于做好第六批制造业单项冠军推荐和第三批制造业单项冠军复核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征集2022可申报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 对象及条件: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10年以上,或从事新产品生产经营的时间达到3年以上;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3位;利润率超过同期同行业企业的总体水平。 6.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 依据《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520号)和《温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装备认定管理办法》(温经信发〔2021〕31号)的要求,征集2020年拟申报国际、国内、省内、市级首台套产品的企业。 对象及条件: 国际、国内、省内:符合《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重点领域(2019版)》(浙经信装备〔2019〕148号);申报产品技术先进,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国际首台套要求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以上);申报产品为2020年(含)以来完成工程化攻关并已取得初步市场业绩。 市级:申报企业上一年度新产品产值率为35%以上;产品三年内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简单,技术达国内先进水平;产品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或销售2家以上。 7.浙江制造精品 依据《关于“浙江制造精品”认定推广和应用的实施意见》(浙经信技术〔2013〕573号)的要求,征集拟申报2022年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 对象及条件:符合《2021年度“浙江制造精品”申报重点领域》;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完成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申报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近2年平均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速不低于5%;近2年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产品质量和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以上。 (三)智能制造类 8.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 依据《浙江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2年)》(浙经信技术〔2019〕106号)和《温州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办法》(温经信发〔2021〕31号)的要求,征集2022年拟申报省、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 对象及条件: 省级:投资额4000万元以上(总投资额为建成前三年内的累计投资额,不含土建投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已经基本建成并投入运营,已建项目在2020年底之后建成,在建项目要求在2022年年底前建成投产。 市级:申报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在B级以上;数字化车间近3年累计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其中鞋服行业不低于1000万),智能工厂近3年累计投资额不低于4000万(其中鞋服行业不低于2000万);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已经基本建成并投入运营。 二、相关要求 1.请各乡镇(平台)抓紧开展2022年拟申报项目的排摸,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上报,于2022年3月11日将汇总表(见附件)盖章报送县经信局投资规划科。 2.所征集的项目将筛选列入市重点项目库,作为2022年技术创新和高端装备项目的重点培育对象,并组织专家顾问采取讲座、走访、交流等多种形式,为企业提供项目申报方法、经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项目库项目予以重点优先推荐。 附件:温州市技术创新和高端装备项目征集汇总表 平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2月28日 (此文公开发布) 附件 温州市技术创新和高端装备项目征集汇总表 一、创新平台类 填报单位(盖章)
注:项目类型可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省重点领域产业技术联盟七类。 二、企业产品类 填报单位(盖章)
注:1.项目类型可填写制造业单项冠军、国际首台(套)、国内首台(套)、省内首台(套)装备、市级首台(套)装备、浙江省制造精品六类。 2.产品技术水平可填写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四类。 三、智能制造类 填报单位(盖章)
注:项目类型可填写“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化车间五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