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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33/2022-113916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22-01-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平阳县玖圣酒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6MA2JCBE***,经营者:蔡*伟,汉族,女,33岁,身份证号码:513002*****0425,联系方式:152****1988。

2021年02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举报投诉发现当事人实施了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标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1年02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2月20日22时10分,在平阳县鳌江镇车站大道和泰嘉园1-2幢210室日常经营中播放音乐时存在噪音扰 民情形,现场情况如下:场所内有4个音响,经营过程中有明显的噪 音产生。执法人员委托温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 了环境噪声检测。经当日 22:38~22:48 时段检测,当事人等效声级 达53.7分贝,所测指标高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表1环境噪声限值2类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 查取证后,发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当事人15日内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21年03月15日经复查,当事人已停止营业正在做隔音施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现场复查(勘验)笔录 1 份、复查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存在边界噪声超标的现场及整改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1份、温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普洛赛斯检字第 2021H02018 号)1 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存在边界噪声超标的情况。证明当事人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存在边界噪声超标的事实情况;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4、平阳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回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娱乐场所的事实情况。

2022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平综执〔2021〕 罚先告字第111-00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02月20日在平阳县鳌江镇车站大道和泰嘉园 1-2幢210室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标行为。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凭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本机关出具的 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 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因你提供地址有误,手机号码已更换,无法联系上你本人,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七十一条规定,现特公告送达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温正益 

联系号码:0577-63738027


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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