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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2-114599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02-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登记号 CPYD00-2022-0002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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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小水电绿色可持续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22〕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小水电绿色可持续长效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小水电绿色可持续长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改善河道水生态环境,维护河流生态系统健康,优化水能资源配置,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成果,推进我县小水电绿色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平阳县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安全监管、现代化提升、配套政策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水电绿色发展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明确直接责任人、监管责任主体、协助监管责任主体,全方位开展生态泄流监督管理工作。

(二)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通过小水电站生态泄流引导小水电行业转变发展模式,妥善处理小水电开发与河流生态保护的关系,依托生态流量监控管理平台,推动小水电生态泄流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坚持长效管理,建立考核体系。根据生态泄流长效机制建立严格考核目标,进一步完善分类考核指标体系,实行生态泄流长效监管“问责制”和“约谈制”。研究制定小水电绿色发展激励机制,加大电站绿色发展宣传力度,提高业主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和担当。

(四)坚持预防为主、保障安全。全面落实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推动水电站提升改造,推进水电站标准化管理和建立电站安全检测制度,保障水电站安全生产。

(五)示范引领、绿色发展。通过推进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以及建设“绿色小水电”样板工程,以消除安全隐患和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引领生态转型与长效发展。鼓励开展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建设,逐步实现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集约化管理,打造一批生态环境优美,周边社会和谐,运行管理规范,经济效益良好的示范水电站。

第二章 生态流量落实与监管

第四条 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应当按照《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文件要求,选用不同计算方法,对比确定生态流量。

第五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包括前端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数据传输设备,应当安装简单、位置合理、易于维护,符合水文测报、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和数据(图像)采集、保存、上传、导出等功能,确保生态流量数据(图像)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并能满足水电站生态流量调度管理和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需要。

第六条 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监测监控数据均纳入浙江省生态流量监管信息平台,实施平台管理。县水利局在泄放设施现场设立生态流量公示牌,公开生态流量核定值、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小水电站生产经营单位是水电站生态泄流责任主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县水利局是小水电站生态泄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体,同时负责相关技术指导工作。小水电站所在地乡镇负责生态泄流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负责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小水电站生产经营单位要保障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完好。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设、运营等不得对主体工程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生态流量泄放情况需开展日常巡查,按照已核备的生态流量下泄方案执行,确保小水电站稳定足额下泄生态流量。

第九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包括前端监测设备设施、数据传输设备和监管平台。应当符合水文测报、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和数据传输规范,具备数据(图像)采集、保存、上传、导出等功能,确保生态流量数据(图像)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并能满足小水电站生态流量调度管理和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需要。

第十条 县财政局、县水利局统筹安排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水电站生态泄流监管、生态调度相关技术方案研究等。小水电站业主要落实生态泄流等环保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资金,确保运行期间的环保设施长期正常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 生态泄流作为小水电站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管、环评审批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管的重要条件,确保水电站生态泄流长期有效地执行。

第十二条 县水利局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定期的方式进行生态泄流行为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执行到位的,提出或下发整改要求,限时整改完善。小水电站业主及电站所在地乡镇每月自查、检查不少于1次,形成检查台账备查;县级监管部门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监督抽查应分别从生态泄流设施设备、生态下泄流量、生态泄流监测装置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采用现场查看、台账资料核查、监管平台实时数据监测等方式进行。检查结果应以设施设备是否完整、安全、可靠,生态流量数据是否真实、完整、连续等方面作为基础。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在生态流量监管信息平台基础上分别从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生态流量下泄落实工作、生态流量监测监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有一项不满足的,视为生态流量泄放不合格:

(一)按要求足额稳定落实生态流量;

(二)及时且按要求报送生态流量监测监控数据。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可视同生态流量泄放合格:

(一)防汛抗旱、应急调度、工程建设和运行等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应急指挥)机构或平阳县水利局通知停止泄放生态流量的小水电站。

(二)因遭遇地震、暴雨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泄放设施无法正常泄放,经平阳县水利局核定,泄放设施修复前。

(三)因生态流量泄放有关设施检修无法执行生态流量的,由小水电站业主向平阳县水利局报备,并经审核通过后录入监管平台的。

(四)生态流量泄放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需维修的,由小水电站业主向平阳县水利局报备,并经审核通过后录入监管平台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经平阳县水利局审定通过的。

第十七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方案应参照以下原则制定:

(一)小水电站应按照“兴利服从防洪、区域服从流域、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建立干支流梯级水电站联合调度或协作机制,统筹协调上下游水量蓄泄方式,协同解决好全流域生态用水问题。

(二)发电取水和生态流量泄放应以拦(蓄)水建筑物自身安全为前提,明确发电取水最低水位和生态流量泄放最低水位。

(三)小水电站取水处的天然来水流量小于等于核定生态流量时,按天然来水流量泄放。

(四)在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结合河流特性、水文气象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采用多年平均流量法、最枯月平均流量法、流量历时曲线法,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分类确定。

(五)生态流量下泄方案应反映河道天然来水丰枯变化,不涉及环境敏感特征的小电站取水断面,选取集雨面积作为分类参数,采用多年平均流量法或最枯月平均流量法,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分类确定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值。有环境敏感特征的断面是指位于城镇及重要村庄、风景名胜区、省市级河流等的断面。

(六)生态流量泄放应体现流量过程,防洪、抗旱、应急调度等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相关要求暂停泄放或按总量控制原则分时段泄放。

(七)当取水口水文情势或取水工程功能发生改变的,应重新核定生态流量。

(八)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敏感生态需水等别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管

第十八条 小水电站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十九条 小水电站应落实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平阳县水利局是已投入运行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条 深化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规范水电站运行管理,开展总装机1000kW以上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鼓励总装机1000kW以下水电站开展标准化达标建设。

第四章 现代化提升

第二十一条 推动电站提升改造,鼓励集约化管理,鼓励各电站采用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型管理运行技术,开展电站智慧化改造,实现“无人值班,有(少)人值守”,提高小水电站运行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二条 完善危废、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等管理,引导生态水电建设,鼓励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建设,打造一批生态环境优美、周边社会和谐、运行管理规范、经济效益良好的示范水电站。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水电生态治理项目按核定投资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补助资金从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的小水电站且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对未按要求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或按时报送生态流量监测监控数据的小水电站,经依法依规督促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整改的,报送河湖长,必要时进行电网限制或禁止其发电上网,整改完成后恢复上网。

第二十五条 对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对安全隐患突出和存在安全问题拒不整改的水电站,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按规定下达停产或关闭决定,确保小水电站生产安全和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小水电绿色发展是一项长期工程,县水利、财政、发改、资规、应急、生态环境、经信、电力等有关责任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职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配合,倡导绿色发展理念,合力推动小水电绿色发展,充分发挥小水电在生态保护、节能减排、乡村振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七条 强化政策支撑。对通过绿色水电示范电站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水电站积极争取上级的资金给予奖励。在水电站生态调度运行补偿、推动改造保障安全、推动绿色发展等出台支持政策或优惠措施。

第二十八条 增强公众参与。引导社会参与推动和监督小水电绿色发展,充分发挥水电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引导公众参与对水电站管理工作监督,对水电站安全责任人信息、生态流量泄放数据等信息依法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增强公众参与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平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4月4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