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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平阳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起草了《平阳县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3月30之前反馈至平阳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联系人:应大力电话:0577-63721230传真:63721848邮箱:86057807@qq.com。

通信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天来巷8号县图书馆,邮编:325400。

 

附件:1.平阳县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征集意见和采纳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平阳县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建设和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建设和运行管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建设,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温州市城市书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平阳县城市书房扶持补助办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阳县城市书房(百姓书屋)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服务提供及扶持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书房(百姓书屋),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依托各级公共图书馆,采用自动化设备和无线射频技术,实现一体化服务,具备24小时开放条件的场馆型自助公共图书馆。

第四条 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打造高品质城市公共文化空间,提高市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文明素养,推进文化平阳建设。

第五条 平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全城市书房(百姓书屋)的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具体管理工作。县级财政部门协同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人口分布情况和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需要,对辖区内城市书房(百姓书屋)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城市书房(百姓书屋)经费包括设施设备、文献信息资源、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行城市书房,服务全民阅读。

第八条 鼓励依法发起设立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发展基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发展基金进行捐赠。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发展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总分馆服务体系,因地制宜确定城市书房(百姓书屋)的数量、规模和分布。

第十条 建设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应当按公开征集选址、接受申请、组织评审、公示的程序进行。市、县两级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范围进行审核。

(一)公开征集选址。文化广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开建设数量,征集建设地点或范围。

(二)接受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以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选址项目向县文化广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组织评审。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对各地申报项目开展实地考察,集中评审后确定选址。

(四)公示。确定选址后向社会公示新建选址信息

第十一条 城市书房(百姓书屋)的选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平阳县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能产生良好社会效益。

(二)位于一楼临街、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市政配套设施条件良好的区域,周边有公共卫生间,保安岗亭或派出所。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时,应当满足其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设有专用出入口。

(三)城市书房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50平方米,百姓书屋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00平方米。

(四)遵循普遍均等原则,按照服务半径1.5km,或服务人口5000人要求布点。“15分钟阅读圈”内不重复设点。

(五)场馆免费用于合作建设城市书房(百姓书屋),承诺提供时间不少于5年。

第十二条 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建设应当符合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满足多元功能布局要求,体现时尚、环保、人文元素,彰显文化建筑特点和品位,形成各具特色、类型多样的设计风格。装修设计方案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十三条 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应当按要求制作载明无偿提供场地的社会合作方等有关信息铭牌,设置于建筑外墙等显见区域。

第十四条 全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实行标准化形象标识和文字标识,并纳入路标、路牌、公共交通等城市标识系统和互联网地图标注系统。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平阳县公共图书馆总分馆服务体系中的特色分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全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网络、数字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十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承担政策制定调整、督查考核、补助资金发放等职能,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县城市书房(百姓书屋)运行管理制度、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二)组织开展对全县城市书房(百姓书屋)运行效能督查、绩效考核和星级评定等工作。

(三)负责全县通过验收的新建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建设补助资金和运行满一年的城市书房(百姓书屋)星级评定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属地管理职责,运行管理所需费用由属地乡镇解决

(一)接受县级总馆业务管理,按照城市书房服务规范开展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包括免费开放、活动举办、图书排架整理、物业管理等

(二)负责本地区城市书房(百姓书屋)管理员的招聘、管理、考核工作。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投保公众责任险,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四)负责做好疫情、台风等突发事件中城市书房(百姓书屋)的防疫、防汛等公共安全责任工作。

第十 县图书馆承担总馆职能,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县城市书房(百姓书屋)的业务工作。

(二)组织开展全县城市书房文献资源采购、编目、更新和物流配送基本馆藏不少于 3000 册,年文献更新数量不少于总藏量的20%。

(三)指导全县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开展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展览等活动。

(四)制定全县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各类应急预案。指导和协助属地乡镇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将城市书房(百姓书屋)视频监控纳入全县公共图书馆安防系统。

负责全县城市书房(百姓书屋)业务数据统计和汇总,建立业务档案。

第十九条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书房退出机制,对于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或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不续签的城市书房(百姓书屋)予以退出,并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对退出的城市书房(百姓书屋),不再予以资金补助,并收回图书资料、自助借还设备以及图书防盗安全门禁系统等资产。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城市书房(百姓书屋)社会认养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认领、资助等形式参与城市书房(百姓书屋)的运行和管理,认养期间可以采用冠名、铭牌公示等方式给予鼓励。城市书房社会认养应当有助于提升服务效能。

 

第四章 服务提供

第二十一条 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应当按照平等、免费、开放、共享和便利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众凭借身份证、市民卡、读者证等有效证件或通过移动互联网身份认证等方式进入城市书房(百姓书屋)

第二十三条 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基本服务:

(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

(二)供学习、交流的公共文化空间开放;

(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展览;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 鼓励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实行24小时免费开放。不实行24小时开放的城市书房(百姓书屋),每周开放时间应当不少于84小时,错时开放时间不少于1/3 。举办阅读推广活动、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7天公告。

第二十五条 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享有服务的权益,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

第二十六条 鼓励城市书房(百姓书屋)设立地方文献或平阳作家著作专架,展示地方文化建设成果,强化旅游宣传推广。

第二十七条 鼓励城市书房积极引入优质企业,在便民服务区域开展文创产品、咖啡轻食等不影响阅读环境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鼓励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免费向读书会等社会团体提供场地举办阅读推广活动,但不得开展与其功能和服务无关的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应当定期公告服务开展情况,听取读者意见,建立投诉渠道,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扶持补助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城市书房(百姓书屋)扶持补助资金由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对全县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建设和免费开放补助。

第三十一条 城市书房(百姓书屋)扶持补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公共图书馆总分馆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以及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统筹安排、讲究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三十二条 符合选址条件的城市书房(百姓书屋),设施建成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15万元建设补助资金,并配备自助借还设备以及图书防盗安全门禁系统。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内部空间改造、环境布置,书架、阅览桌椅等服务设施购置等。自助借还设备和图书防盗安全门禁系统由平阳县图书馆统一招标采购,产权归平阳县图书馆所有。

第三十三条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的城市书房(百姓书屋)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建设、管理与服务情况开展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补助或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市、县两级主管部门每年组织成立绩效考评小组,对运行满一年的全县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免费开放情况开展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城市书房(百姓书屋)进行星级评定,设五星、四星、三星共三个等级。

第三十五条 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免费开放补助资金根据星级评定结果予以补助,主要用于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免费开放日常运行所需支出。补助标准为:年度考核被评为五星的补助4万元,四星的补助3万元,三星的补助2万元。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第三十六条 平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公开发布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建设和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申报时间、申报程序及评审考核流程。

第三十七条 平阳县财政局和平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对扶持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扶持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扶持补助资金。受补助单位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行为的,取消当年资金补助获取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镇(乡)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xx日起施行。

  

附件2

 

征集意见和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

提出的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采纳与否的理由
























 

单位:平阳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