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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民〔202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要求,加大对养老行业护理从业人员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施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岗位津贴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范围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1年以上;

(二)持有与养老护理岗位技能相匹配的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有规范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缴纳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

连续在本县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1年以上(以社保缴纳等相关证明材料为计算依据),从第二年起每月给予特殊岗位津贴,按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不同等级分别每月给予500元、300元、200元、150元、100元的岗位津贴。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特岗津贴增加50元。获得职业技能等级提升的护理员,从当月起相应增加岗位津贴。

两年过渡期内未取得职业技能等级的每人每月补贴50元,两年后未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不再给予补贴。

养老护理岗位奖励津贴补贴对象不包括事业单位编制养老护理员和兼职养老护理员。

2021年1月1日之前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享受特殊岗位津贴政策的工作年限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三、申请材料

申请特岗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

1.《平阳县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人员名单》和《平阳县养老护理特殊岗位津贴资金审核表》(一式二份);

2.养老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

3.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用工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5.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6.对应岗位的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7.本人有效银行卡卡号;

8.个人诚信承诺书;

9.用人单位信用承诺书。

四、发放方式

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公历年每年结算一次,在次年1月底前一次性发放至养老护理员个人账户。

如享受津贴申请人脱离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从当月起停止享受特殊岗位津贴。

申请人从原养老服务机构离职前往其他养老机构继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且社保缴费接续未中断的,可持续享受特殊岗位津贴,否则享受特岗津贴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五、资金保障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由县财政承担,县财政要将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给予足额保障。

六、申请流程

(一)每年10月30日前,各养老服务机构将本机构符合条件人员的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连同养老医护人员《个人诚信承诺书》(见附件1)、机构《用人单位信用承诺书》(见附件2)一并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填写《平阳县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人员名单》(见附件3)和《平阳县养老护理特殊岗位津贴资金审核表》(见附件4)一式二份,送县民政局。

本实施办法暂试行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个人诚信承诺书

2.用人单位信用承诺书

3. 平阳县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人员名单

4. 平阳县养老护理特殊岗位津贴资金审核表

平阳县民政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2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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