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扶持薄弱村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7〕46号)、《关于印发<平阳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飞地抱团发展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农发〔2020〕189号)、《关于下达2021年村级集体经济中央、省级扶持项目和飞地抱团发展项目计划的通知》(平农发[2021]18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平阳县2021年村级集体经济中央、省级扶持项目和飞地抱团发展项目补助资金共计1950万元下达给你们。其中:2021年村级集体经济中央、省级扶持项目补助资金1050万元(详见附件1);该资金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度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基[2020]16号)列支420万元,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度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基[2020]22号)列支210万元,在年初预算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列支420万元。2021年村级集体经济飞地抱团发展项目补助资金900万元(详见附件2),在年初预算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列支。资金列当年县财政预算“2130799其他农村综合改革支出”科目。有关要求如下: 一、做好项目监管工作,加强项目跟踪和指导,确保村集体自筹资金及时到位,按项目实施计划推进,按时竣工。 二、督促各村级组织对项目建设及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重大事项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督促村级组织制订落实好具体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成后能为村集体增加稳定的经营性收入。 平财基〔2021〕584号附件1.xlsx平财基〔2021〕584号附件2.xlsx 平阳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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