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民〔 2022〕31号

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平阳县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阳县民政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2年4月18日

平阳县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精准认定社会救助对象,公正公平分配社会救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核算赡养、抚养、扶养(以下统称为供养)义务人供养费时,有法律文书、供养协议的从其规定,无法律文书、供养协议或供养协议数额明显偏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供养义务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律规定应承担供养义务的人。未与被供养人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应核算供养费。

第四条  供养义务人应发挥家庭互助共济作用,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供养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章  受理

第五条  被供养人申请社会救助时,应如实填报申请表上的供养情况信息,并承诺真实有效。供养义务人应主动协助,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接受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对供养义务人家庭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接受委托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应按规定出具核对报告。

第三章  核算

第七条  民政局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供养义务人家庭的收入、财产、支出等情况进行查询、推算、核查,作为核算供养义务人供养费的依据。

第八条  供养义务人月供养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家庭月供养支付费=家庭月均总收入-当月低保边缘标准×家庭人数-家庭月均刚性支出

月供养费=家庭月供养支付费/家庭需供养的人数

第九条  供养义务人家庭月均总收入,是指提出申请或需重新核算之月前的6个月内供养义务人家庭月均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十条  供养义务人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但是以下收入除外:

(一)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政府给予见义勇为的人员和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

(三) 其他丧葬费、抚恤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五) 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六)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七)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八)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

(九)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等补助;

(十)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本人劳动所得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十一)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十二)城镇住房保障货币补贴;

(十三)报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十一条  供养义务人家庭月均总收入核定计算主要依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推算。无法推算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申报收入高于推算的,以申报为准。

第十二条  供养义务人家庭刚性支出费用主要包括医疗、教育的必需费用。

医疗费用包括在提出申请或需重新核算之月前的6个月内,家庭成员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数据中可查询的个人承担费用;无法查询的,按入户调查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核算费用。

教育费用包括家庭成员就读于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在开学时所缴纳的学费(保教费)。原则上按以下定额进行核减,幼儿园每生每年5000元,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每生每年2500元,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每生每年6000元。

第十三条  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养费不计入被供养人家庭的收入。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十四条  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供养人家庭不能纳入低保、低保边缘保障范围。

(一)有2套以上产权房(含2套),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我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有高于我县同期12倍低保年标准机动车辆(车辆价值标准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三)人均货币财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期货、债权、理财等)高于我县同期10倍低保年标准(其中公积金、唯一住房被征收或拆迁的补偿款、意外伤害赔偿款不计入货币财产);

(四)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第十五条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供养费,为家庭成员各供养义务人供养费之和。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六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的公民,将其不诚信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七条  有能力的供养义务人在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后仍不履行供养义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被供养人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阳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