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平阳县麻步镇联民工业区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资源配置,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改善人居环境,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公开征求《平阳县麻步镇联民村改造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请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平阳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传真:0577-63889036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pycqb@qq.com)
平阳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2022年5月16日 平阳县麻步镇联民村改造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平阳县麻步镇联民工业区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资源配置,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改善人居环境,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委办〔2012〕179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22〕2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麻步镇联民村改造范围内土地和住宅房屋以及工业用房的征收与补偿(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平阳县人民政府确定麻步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实施麻步镇联民村改造范围内土地、工业用房和住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细则所称的被征收人是指麻步镇联民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住宅房屋和工业用房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三、 集体土地征收和青苗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和青苗补偿按《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平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20〕12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属合法或可参照合法建筑(以下简称合法建筑)占用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房屋征收补偿已合并计算,不再另行补偿。 第二章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细则 四、房屋征收补偿的一般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以及经认定后可参照合法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征收补偿。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不论选择何种补偿方式,必须在签订协议后,按照征收实施单位确定的搬迁腾空期限,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移交征收实施单位。 (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件记载为准。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权属证件记载为准。未登记房屋以认定的面积为准。 (四)被征收的房屋前后余地(杂地、灰坦等)、简易棚用地、构筑物用地等,按照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未登记或审批手续不完整的房屋,经认定后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房屋。 2、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住宅房屋。 (二)未登记的下列被征收房屋,由麻步镇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予以确认是否给予补偿安置。 1、征收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具体以1998年航拍图为准),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如期腾空交房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依法不予补偿。 2、征收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具体以2006年航拍图为准),不予补偿安置,违法建筑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房屋重置成新标准给予一定的清障费,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不予清障补助。 3、征收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的住宅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拆除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拆除的,依法不予补偿。 4、2007年1月1日后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一律依法不予补偿和清障补助。 六、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市场评估价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货币补偿费。 3、被征收人按规定领取货币补偿费后,不再享有产权调换的权利。 七、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根据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室内装饰,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二)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4倍给予安排新建套房建筑面积,或者按其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价格按照安置价计算(见附件2、3)。 (三)被征收人按就近的面积选择套型后,经麻步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多余的应安置面积可相互调剂整合成套。 (四)因安置房套型设计原因需增购的,增购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20平方米,其价格按安置房增购价计算(见附件2、3)。 八、征收国有出让性质的房屋,在国有划拨性质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协议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标准给予补偿。 九、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一)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m2计算。被征收人选择统规统建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安置房为十层及以下的,过渡期为24个月;安置房为十层以上高层的,过渡期为36个月。如采用统规自建方式建设安置房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24个月内交付统规自建项目的安置用地。统规统建项目逾期交付安置房或统规自建项目逾期交付安置用地的,逾期期间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逾期的,过渡期顺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过渡期为4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将房屋腾空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计算。 (二)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m2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两次;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一次。 十、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一)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依法实施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二)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时应结合室内装饰、水电配套和附属物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机构评定的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评估机构要以户为单位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对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三)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资料。 十一、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一)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时移交房屋、土地权属证件及相关资料,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报有关部门注销。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或租赁关系的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自行处理抵押权或解除租赁关系后,方可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腾空移交房屋及占用的土地,其房屋以及附属物、构筑物、已作补偿的室内装饰物品等的处分权、拆除责任均属于征收实施单位。 十二、安置房建设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统一安置在原江湾村村改地块或原岙底村锦辰大厦,安置房建设方式为统规自建,须经住建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安置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建设主体为联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安置房为多/高层住宅建筑,安置地块的房屋平面布置、层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均以规划部门审定的为准。 (二)水、电、讯、视等配套管线设施由征收实施单位安装至安置房户外,供被征收人自行报装。 (三)产权调换安置套房定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由实施单位组织落实。 十三、奖励与补助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期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移交房屋后,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合法房屋市场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10%的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落地房按合法或可参照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00元/㎡给予奖励,套房按合法建筑面积60元/ M2给予奖励;按期搬迁腾空移交房屋后,落地房按合法或可参照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50元/㎡给予奖励,套房按合法建筑面积50元/ M2给予奖励。 十四、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处置 本次征收范围内因违法建筑被依法拆除后形成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平阳县“三改一拆”范围内农村无房和住房困难户政策处理办法》(平政办【2013】126号)文件规定,结合征收实施单位有关政策给予妥善解决。 第三章 工业用房征收补偿细则 十五、工业用房征收补偿一般规定 (一)本细则所称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的工业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以及经认定可参照合法的工业用途未登记建筑。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后,按照征收实施单位确定的搬迁腾空期限,将被征收工业用房腾空并移交征收实施单位。 (三)被征收工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被征收工业用房的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 十六、工业用途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置 (一)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工业用途未登记建筑可参照合法工业用房征收补偿。 (二)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建设,已经有国土资源或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因客观原因所致手续未办齐全的工业用房,经麻步镇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拆除的,可以参照合法工业用房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拆除的,依法不予补偿。 (三)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建设且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违法工业用途未登记建筑,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重置成新标准给予一定的清障费。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依法不予补偿和清障补助。 (四)1999年1月1日以后违法建设的工业用途未登记建筑,依法不予补偿和清障补助。 十七、被征收工业用房的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工业用房房地产价值补偿包括工业用房建筑物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等价值的补偿,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确定。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腾空用房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货币补偿费。 十八、工业用房搬迁费 工业用房搬迁费分为可移动设备搬迁补偿与不可移动设备补偿。 (一)可移动设备搬迁补偿包括生产设施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包括机器设备及相关构筑物在搬迁过程中损耗)、安装费、调试费等。不可移动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或者账面固定资产折旧的净值予以补偿。 (二)搬迁费用需评估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估价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时点评估确定。 (三)货币补偿的搬迁费计算一次。 十九、临时安置费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或可参照合法建筑面积每个月12元/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一次计算4个月。 二十、停产停业损失 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工业用房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按照被征收合法工业用房价值百分之五的比例确定。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工业用房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二十一、奖励 (一)按期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后,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合法工业用房价值15%的奖励,奖励总额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计算。 第四章 附则 二十二、政策处理过程中,征收实施单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接受监督。 二十三、本细则由麻步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房屋重置价、厂房重置价、成新折旧标准 2.老江湾村改地块安置房安置价、增购价和市场基准价 3.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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