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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2-116433 主题分类 土地,城乡建设(含住房)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05-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登记号 CPYD01-2022-0008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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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2〕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指导性意见》已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指导性意见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考温州市区相关政策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平阳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活动。

本意见所称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的工业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以及经认定可参照合法的工业用途未登记建筑。

二、工业用途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参照《平阳县“三改一拆”范围内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置办法》(平政办〔2013〕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奖励和补助。

四、征收工业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补偿包括工业用房建筑物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等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鼓励根据我县产业导向及区域产业集聚的要求进行调换。产权调换方式包括工业用地置换和标准厂房调换。

被征收合法及可参照合法工业用房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实行标准厂房调换,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及可参照合法建筑面积。

被征收合法及可参照合法工业用地面积在10亩及以上的,可实行工业用地置换。置换用地面积按被征收合法及可参照合法工业用地面积确定。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等用地面积置换可建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及可参照合法建筑面积的,可按等建筑面积增加置换用地面积,但增加部分不得超过被征收合法及可参照合法工业用地面积的20%。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工业用房、工业用地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工业用房、工业用地价值的差价。

七、工业用房搬迁费分为可移动设备搬迁补偿与不可移动设备补偿。

可移动设备搬迁补偿包括生产设施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包括机器设备及相关构筑物在搬迁过程中损耗)、安装费、调试费等。不可移动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或者账面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予以补偿。

搬迁费用需评估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时点评估确定。

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费计算一次;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可移动设施设备及存货、原材料等的搬迁费计算两次。

八、临时安置费根据合法及可参照合法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根据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确定。

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计算4个月;实行工业用地置换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月起12个月;实行标准厂房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月起24个月。周转用房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九、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五予以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工业用房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十、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在征收补偿实施细则中确定。

十一、采矿、仓储等其他用房的征收补偿,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二、被征收人与实施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空间换地”政策实施中,因项目地块所在区域控规性质调整为非工业用地,项目企业与属地乡镇签署了新增建筑部分拆迁不予补偿协议的,此部分新增建筑将不予补偿。

十三、本意见自2022年6月10日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