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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2009年我县出台了公有房地产出租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公有房地产类的资产出租,而其他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一直处于空白的状态,随着国家政策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出台后,对我县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提出了新要求,根据我县现行实际情况,原来管理制度已不健全,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管理需求,亟需进一步加强完善,出台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提高我县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所以出台本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资〔2020〕34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平政办〔2019〕119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平阳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总共五章分三十三条,涵盖了房产、土地、无形资产、设备等所有国有资产,较2009年公有房地产出租管理办法,管理范围更加全面更加精细,并且对审批权限、范围、流程、租金收入管理、出租行为的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描述。 第一章总则共有6条,主要表述本办法的出台依据、适用范围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定义、出租流程要求等。 第二章审批和招租共有12条,主要表述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分类审批、招租方式、出租报批材料要求、出租合同相关要求等。 第三章租金收入和出租资产管理共有6条,主要规定租金收入上缴或分配方式、出租资产的日常管理、承租期间发生各种事项时对应的处理规定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有4条,主要规定财政和主管部门各自的监管职责分工、出租单位的内控制度建设、出租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违规处理等。 第五章附则共有5条,主要有关涉国有资产单位出租参照本办法规定、出租单位每季报表备案、本办法施行日期等。 平阳县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2022/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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