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8009/2022-116703 主题分类 教育
组配分类 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22-05-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教〔2022〕161号 统一编号 CPYD08-202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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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公办学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办学校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教技〔2021〕44 号)、《平阳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平财采〔2020〕671号)、《平阳县财政局关于对部分政府采购事项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通知》(平财采〔2021〕251号)、《平阳县财政局、平阳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平阳县公办学校(幼儿园)装修、设备配置限额标准(试行)的通知》(平财资产〔2017〕714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系统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阳县公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专指我县公办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依法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公办学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

第五条 平阳县教育局教育技术和财务核算服务中心负责办理采购活动相关事务,并接受县财政局的管理和监督。各学区负责辖区内公办学校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的指导与监管。

第六条 公办学校应成立本校(园)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工作,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任组长,成员主要由相关职能处室人员和财务工作人员组成,人员不得少于3人。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校(园)内部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组织编制并审核本校(园)年度资产配置计划、采购计划、采购项目预算;负责对本校(园)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负责对本校(园)采购项目的验收、质疑投诉等处置。

第七条 公办学校制定的内部采购管理办法,应该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公办学校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不同采购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

(二)公办学校实施采购的具体程序,包括编制采购计划、制定采购需求、技术参数、采购项目执行、签订合同、合同履约、项目验收、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

(三)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检查主体和职责等。

三、采购计划编制

第八条 学校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采购需求,总务部门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并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做好相关的固定资产配置计划申请。

第九条 采购计划审批。采购计划要经过审批方可实施采购。总务后勤部门根据资产配置审批情况编制采购计划和资金预算,报学校行政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报县教育局相关科室审批并具体实施。采购计划的编制要体现厉行节约原则,既要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又要和资产存量情况相适应,防止铺张浪费,避免过度采购和重复采购。

第十条 做好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环节,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对照当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内容应当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内容和数量、项目属性、预算金额和资金来源、采购组织形式、支付方式等。采购单位不得超过标准编制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均需按时申报采购计划。特殊情况确需临时采购的,需上报县教育局计财科审批追加固定资产配置计划,再填写《平阳县政府采购临时建议书编报审批表》,报县财政局资金管理部门审批。

四、采购实施

第十一条 公办学校制定明确的项目需求技术参数。采购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参数进行审核,技术复杂的、专业性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主要围绕采购项目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和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核或论证。

其中预算低于30万元(不含)的项目论证,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自行组织论证,预算经费在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采购,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公办学校要按照采购目录、采购限额以及各采购类型分别执行以下采购方式。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行业馆或者主题馆进行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进行采购。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委托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也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系统以及行业馆、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进行竞价采购。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各学校委托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基于教育系统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以及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由县教育技术与财务核算服务中心汇总各公办学校采购需求后,按照项目特性、预算金额和采购限额标准组织采购,分别依法执行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

(三)分散采购项目

1.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行业馆或者主题馆进行采购。网上超市、行业馆或者主题馆未上架的,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非政府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

2.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数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可以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如果规格、标准统一的,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系统以及行业馆、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

3.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公开招标。

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省级100万元;市级50万元;县级30万元。采购限额标准实行动态管理,若采购限额标准发生变化,以当年度省、市、县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采购审批

公办学校采购时,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以下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经县教育局审核后,通过金财工程采购系统审批,报财政局备案,由学校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根据采购金额依法委托有资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分散采购且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内的学校先确定资金来源,按年度资产配置及采购计划再次报批后,直接通过政采云一站式政府采购云服务平台下单(其中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需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在做好采购计划及固定资产审批的前提下,按如下规定执行:

2万元(不含)以内的设备采购,经金财工程采购系统审批,在政采云一站式政府采购云服务平台直接下单。

2万元(含)-10万元(不含)设备采购,经县教育局教育技术和财务核算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再上传至金财工程采购系统审批后政采云一站式政府采购云服务平台下单。

10万元(含)-30万元(不含)设备采购,需报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备案,经县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再上传至金财工程采购系统审批后政采云一站式政府采购云服务平台下单。

30万(含)及以上设备采购(含非集中采购、集中采购),需报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备案,经县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再上传至金财工程采购系统审批,审批后进行公开招投标采购。

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申请需提交以下内容:申请报告、采购设备的数量及参数、经审批的年初资产配置计划、固定资产审批单、学校行政班子会议纪要,临时采购还需追加固定资产配置计划审批材料及临时建议书编报审批的照片。

五、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办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在公办学校采购过程中,除合同中特别注明外,采购验收工作原则上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 公办学校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根据法律法规和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所包含货物或服务的特性,分别选择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适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不当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 学校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特性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参加过项目技术参数或采购文件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采购文件须经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按学校政府采购内控流程,依法公开开展采购工作。自行采购在供应商数量上,应选择不少于三家,通过进行质量和价格比较,择优选定合格供应商。学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采购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在学校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规范做好采购合同与履约管理。

(一)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学校与中标(成交)商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中采购成交供应商、合同金额、标的物数量、单价、品牌、规格型号、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交货(竣工)时间及支付时间等合同要素应与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相关内容相同。书面合同由采购学校存档,并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进行备案。

(二)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学校不得与中标人签订有悖于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和补充协议。合同履行过程中,在项目预算有结余时,学校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时,需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不得含有原合同以外的其他货物、服务等条款,补充合同采购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且采购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学校在合同履约时按照采购项目性质,确定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和总务(后勤)人员共同参与履约过程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过程性记录,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规范做好验收结算与档案管理。

(一)学校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和《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规定,依法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

(二)验收分为一般程序验收、简易程序验收两种方式。合同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用一般程序验收。合同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功能简单且属于标准定制的货物及服务类采购项目或需求单一且属于通用的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合同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可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三)一般程序验收的验收小组要应由5人及以上单数熟悉项目技术参数人员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得少于验收小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参与验收。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学校采购人员不得参加验收工作。简易程序验收的验收小组应由3人熟悉项目技术参数人员组成,学校采购人员不得参与验收工作。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封存样品等约定的质量、数量、技术指标或者服务要求设置验收指标及其标准。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小组必须做好验收记录。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书。验收小组对验收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结论明确验收意见并签字盖章,重大项目应由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确认供应商应对验收意见予以确认。验收结果须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四)政府采购工作结束后,学校应根据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合格报告、供货发票等结算凭证,按照合同要求支付合同款给供应商。学校完成资金支付后,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工作。 

(五)学校要求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材料归档工作,政府采购档案保存期限为 15 年。学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需妥善保存的材料包括项目的采购确认书、代理委托合同、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项目评标过程材料、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结算付款材料等,如有专家论证、检测报告等一并归档备查。 

六、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采购工作接受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的管理、监督、考核和审计。县教育局将每年不定期进行抽查,重点督查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的经费执行、招投标过程、合同执行、绩效评估等情况。

学校采购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采购项目未经审批,擅自进行采购;

(二)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三)项目开标前泄露标底及其他关键性信息;

(四)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

(五)项目验收合格后,未按合同履行付款、无故拖欠或未经 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付款; 

(六)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 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于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平阳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