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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2-126489 主题分类 文物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06-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登记号 CPYD01-2022-0018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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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民居类文物建筑腾空保护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民居类文物建筑腾空保护攻坚行动方案》已经第1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民居类文物建筑腾空保护攻坚行动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市文化工作、文物安全工作等会议精神,把文物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常抓不懈,全面推动我县民居类文物建筑安全工作,全面提高我县民居类文物建筑安全保障水平,推动民居类文物建筑活化利用,使平阳民居类文物建筑安全工作走在全市前列。

二、主要任务

通过我县民居类文物建筑腾空保护攻坚行动,将现有住户搬离文物本体建筑或远离文物建筑;提升和完善现有民居类文物建筑安全设施;逐步建立健全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和日常管理机制,大幅提升民居类文物建筑安全应急能力;全面整治民居类文物建筑的生活用火用电用气等隐患,基本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基本排除火灾等安全事故,确保民居类文物建筑安全。到2022年底前,民居类文物建筑腾空工作完成80%。到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腾空保护工作。

三、主要对象

全县范围内各级文保单位中木构或砖木结构且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详见附件)。

四、主要措施

我县民居类文物建筑腾空保护攻坚行动可采取国有征收、产权置换、租赁置换、委托管理等工作措施予以推进。

(一)实施国有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等公共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各乡镇参照县政府已公布的房屋征收政策,结合属地实际,组织实施。通过政府有偿征收形式,将现有民居类文物建筑进行产权国有化,彻底解决当地民居类文物建筑权属问题。

(二)实施产权置换。各乡镇在现有城镇化进程中利用富余城镇安置房源或村居整体搬迁集体安置房源,采用面积相近、价值相等、差价找补、适当补贴等多种形式,与民居类文物建筑现有住户进行房产置换。通过产权置换形式,让现有民居类文物建筑住户搬离文物本体,迁入新家。

(三)实施租赁置换。各乡镇在本村、本社区或者地缘相近的区域范围内,按“就近、就便”原则,出资租赁一定数量的廉租房或出租房,提供给现有民居类文物建筑住户居住并管理。原民居类文物建筑住户在不改变其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住房租赁给当地乡镇,双方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由乡镇统一管理与使用。

(四)实施委托管理。在不改变原民居类文物建筑住户所有权的前提下,各乡镇出台相关奖励政策,鼓励现有民居类文物建筑住户搬离,引导没有住房需求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将现有民居类文物建筑统一委托当地政府管理与使用。通过签订长期委托管理合同来明确委托管理过程中双方权利与义务,来实现民居类文物建筑统一管理、开发与利用。

各乡镇要围绕“住户搬离民居类文物建筑”腾空保护为最终目的,结合实际,通过综合施策,选择适合当地的一种或多种措施,或者探索更为有效工作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安全有序有效开展。

五、主要工作

民居类文物建筑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在全面推进过程中,通过边腾空边完善,边整治边提升,边巩固边利用,边总结边推广,真正实现我县民居类文物建筑的腾空保护。

(一)边腾空边完善。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围绕“腾空保护”的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力争难度不大、住户不多、隐患较少的部分民居类文物建筑率先全面腾空,树立一批腾空保护的典型事例,示范引领本辖区内的民居类文物建筑腾空推进工作。对难度大、住户多、隐患较大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全面分析研判,分期分批推进,建立专项腾空保护方案,实行一户一策攻坚作战,力争全面完成腾空工作,腾空率基本实现100%。

(二)边整治边提升。各乡镇、相关部门对已腾空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及时进行文物本体结构、建筑安全、生活用火用电用气等各类安全隐患排,并同步开展民居类文物建筑各类隐患整治,提升民居类文物建筑整体安全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日常管理机制,做到腾空一处,整治一处,提升一处。

(三)边巩固边利用。各乡镇、相关部门对腾空保护工作要进行回头看,认真总结经验,健全分析评估、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采用政策、法律、经济等不同手段,全面有效巩固民居类文物建筑腾空攻坚行动成果。同时,要结合乡村博物馆建设、非遗进社区(景区)、农村文化礼堂活动等载体,全面启动民居类文物建筑开发与利用,将其打造成当地文化记忆馆、民俗风情馆、乡村博物馆、非遗展示(体验)馆、历史建筑展陈馆等公共文旅体休闲空间。

(四)边总结边推广。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民居类文物建筑腾空保护攻坚行动过程中本地本部门的经验与做法。适时组织交流学习,将攻坚行动中涌现出的典型案例、典型人物、典型经验予以共享与推广。

六、主要步骤

民居类文物建筑腾空保护攻坚行动分动员部署、攻坚推进、总结提升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5月底前)。谋划好本辖区民居类文物建筑腾空保护攻坚行动方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分工和措施。全面做好本辖区内民居类文物建筑的调查排摸,摸清底数,找准难点痛点。出台相关腾空保护政策,全面宣传发动,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攻坚推进阶段(2022年6月至12月)。按照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全面实施民居类文物建筑腾空工作;对在推进过程中发现的“硬骨头、硬任务”开展攻坚行动,实现全面腾空率达80%以上。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1月至12月)。进行攻坚扫尾,全面有效巩固民居类文物建筑腾空攻坚行动成果,实现腾空率达100%;全面总结民居类建筑腾空保护工作中所取得的经验与做法,形成一套可供省市学习的典型经验和案例。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强化责任担当和压力传导,把民居类文物建筑腾空保护攻坚行动摆在重要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职能科室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成立领导小组,设置工作专班,抽调精干力量,将工作责任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

(二)强化经费保障。县级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时,提高支持力度,对此项工作适度予以倾斜,腾空保护工作如调查、政策处理等相关措施所涉及的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安排。各乡镇、相关部门要统筹现有资金,合理安排年度各项资金使用计划,要做到专款专用,全面落实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县旅投公司、县城投公司等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资金投资效应,加大民居类文物建筑的活化利用,盘活民居类文物建筑资产。县旅投公司等国有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做好古民居类文物建筑征收、置换、租赁等腾空措施的资金保障。通过文物建筑社会认养、志愿认捐等形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民居类建筑保护。逐步建立政府、社会、组织、个人多元的经费保障机制,打好财力保障“组合拳”。

(三)强化合力攻坚。全县要加强房屋征迁腾空工作指导,为乡镇提供相关政策查询和服务,并对腾空后的保护工作和开发利用工作进行同期跟进,帮助乡镇出台完善房屋征迁腾空处置政策。县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加强民居类文物建筑的安全、消防安全、文物违法犯罪等执法,依法处置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坚决打击的高压势态。县文物部门加强全县文物领域的文物安全巡查、文物法人违法等执法检查工作和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让民居类文物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者)清晰法定义务和法定责任,了解违法后果。各乡镇要全面细化工作举措,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安排部署,穿插进行,做好督促落实,确保动态把控、定期督促、及时到位。

(四)强化监督检查。县文物部门要结合民居类文物建筑腾空保护攻坚行动,要进一步强化文物安全监管与执法检查,落实文物日常巡查和文物执法监管责任。要建立工作周报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形成工作赛马氛围。

(五)强化绩效考核。民居类文物建筑腾空保护攻坚行动工作全面纳入县对乡镇、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围绕民居类文物建筑腾空保护攻坚行动任务和工作目标,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全面部署,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细化工作时间节点,确保任务到岗、责任到人。要强化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应用,对没有完成年度考核任务或者进度明显落后的,取消文旅工作评先评优及奖励资格。

(六)强化信息报送。各乡镇、有关单位要通过各种平台加强舆论宣传,向公众公开工作进展,接受社会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有序推进氛围。

本方案自2022年7月14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阶段性工作完成为止。


附件: 平阳县民居类文物建筑名录















 

附件

平阳县民居类文物建筑名录

序号

保护单位名称

文保

级别

地理位置

时代

类别

公布时间

公布文号

管理单位名称

批次

备注

顺溪古建筑群

1.陈迢岩大屋

国家级

顺溪镇北岸

古建筑

2006年

5月26日

国发〔2006〕19号  

顺溪镇

第六批


2.陈有相大屋


3.老大份大屋


4.老二份大屋


5.老七份大屋


6.新大份大屋


7.新二份大屋


8.陈氏祖屋


9.老四份大屋

陈列展览
  旅游参观

10.陈氏宗祠


青街李氏、池氏大屋

1.李氏大份大屋

省级

青街乡上街、青街村、睦源村龙角潭

古建筑 

2005年3月16日(2017年1月19日重新调整,下过溪李氏大屋和水位内池氏大屋并入其中)

浙政发〔2005〕18号

青街乡

第五批


2.李氏二份大屋


3.李世绍宅


4.龙角潭池氏大屋


5.池宾熔宅


中共浙江省第一次代表大会会址

省级

凤卧镇冠尖、马头岗

1939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1961年4月15日(1981年4月13日重新调整)

浙政〔1981〕43号

凤卧镇

第一批

已征收
  陈列展览

抗日救亡干部学校旧址

省级

山门镇凤岭

1938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1989年

12月12日

浙政发〔1989〕113号

山门镇

第三批

已征收
  陈列展览

苏步青故居

省级

腾蛟镇腾带村

民 国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2011年

1月7日

浙政发
  〔2011〕2号

腾蛟镇政府

第六批

已征收
  陈列展览

红军挺进师驻地(平阳)旧址

省级

凤卧镇凤林村

1938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2017年

1月19日

浙政发〔2017〕2号

凤卧镇

第七批


中共浙江临时省委
  成立旧址

省级

凤卧镇玉青岩村

1938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2017年

1月19日

浙政发〔2017〕2号

凤卧镇

第七批


中共闽浙边临时省委机关驻地(郑氏宗祠和大屯旧址)

省级

山门镇大屯村

1938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2017年

1月19日

浙政发〔2017〕2号

山门镇

第七批


二打平阳城指挥部遗址(宋恕故居)

县级

昆阳镇下薛村

1928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1983年

10月22日

平政发〔1983〕137号

昆阳镇

第一批

已征收,
  陈列展览

中共浙南委员会成立旧址

县级

麻步镇渔塘岭门头

1932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1991年

4月20日

平政发〔1991〕90号

麻步镇

第三批

私有,已修缮

十一

联源苏振音宅

县级

腾蛟镇联源村

古建筑

2000年

1月3日

平政发〔2000〕2号

腾蛟镇

第六批

私有,部分待修缮

十二

郑海啸故居

县级

凤卧镇凤林村

近代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2007年

6月6日

平政发〔2007〕73号

凤卧镇

第九批

集体出资
  陈列展览

十三

马星野故居

县级

万全镇宋桥陈岙村

近代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2007年

6月6日

平政发〔2007〕73号

万全镇

第九批

已征收,
  计划陈展

十四

金仲英宅

县级

鳌江镇下厂村蔡落桥路102-103号

民国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2010年

9月14日

平政发〔2010〕121号

鳌江镇

第十批

已征收,
  活化利用

十五

施味辛故居

县级

青街乡南网村

民国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2010年

9月14日

平政发〔2010〕121号

青街乡

第十批


十六

壬泰商行旧址

县级

鳌江镇南门社区

民国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2013年

10月22日

平政发〔2013〕257号

鳌江镇

第十一批

军区产权

十七

大雅山房

县级

昆阳镇雅山村

清代

古建筑

2019年

12月31日

平政发〔2019〕246号

昆阳镇

第十二批

待修缮,
  活化利用

十八

中共浙南特区代表大会会址

县级

凤卧镇玉轩村
  玉青岩自然村

1939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2019年

12月31日

平政发〔2019〕246号

凤卧镇

第十二批


十九

曾氏大屋

县级

水头镇青凤村

清代

古建筑

2019年

12月31日

平政发〔2019〕246号

水头镇

第十二批


备注:红色字体的文物建筑为腾空安置重点工作对象。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4日印发